ICS 01.040.45
CCS P 65
3401
安徽省合肥市 地方标准
DB 3401/T 251—2022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acceptance management of urban railtransit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2022 - 11 - 03发布 2022 - 11 - 03实施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3401/T 251 —2022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合肥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中能
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四局电气化有限公司、安徽省公路桥梁工
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汪劲松、许书萍、秦榛、陈晓明、盛果兴、舒辞、宇亚飞、鲁永久、何世雄、
夏祥晶、聂爱梅、谢松洁、王彬、余盖、程泽平、余丽珠、周刚、 李祥飞、曾强强、 许厚民、罗彬、陈
国斌、张桥兵、沈振、徐道颂、孙志鹏、曹敬军、牛奔、崔健、赵晶晶、陈勇、胡小红、陈庆尧、杨承
春。
DB 3401/T 25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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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的基本规定, 并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
理的分类与划分、验收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其他制式的轨道交通工程可参
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026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CJJ 1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JGJ/T 185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 urban rail transit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建设工程。
注: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等系统。
3.2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 acceptance management of urban rail transit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验收人员、验收条件、验收程序、验收资料等方面进行规范的行为。
3.3
试运行 trial running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系统联调结束,通过不载客列车运行或配重方式模拟载客运行的实验性运行。
3.4
预验收 pre-acceptance
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并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正式验收前,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
师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对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按有关规定进行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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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5
项目工程验收 project acceptance
各项单位工程验收后、试运行之前,确认建设项目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标准要求、是否满足城
市轨道交通试运行要求的验收。
3.6
竣工验收 final acceptance
项目工程验收合格,试运行结束后、初期运营之前,结合试运行效果,确认建设项目工程是否达到
设计目标及标准要求的验收。
3.7
缓建工程 postpone d project
在竣工验收时,尚未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且不影响初期运营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工程。
3.8
缓验工程 delayed-acceptance project
在单位工程验收时,尚未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但不影响试运行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工程。
4 基本规定
4.1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补充相
应的实体检测或抽样试验。
4.2 工程验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应按 JGJ/T185 的有关规定执行。
4.3 道路、排水等配套工程验收应按 CJJ1、GB50268等有关文件执行。
4.4 子分部工 程、子单位工程验收分别参照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执行。
4.5 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 GB 50300 的规定。各项检验批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
方可组织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4.6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
方可继续施工。隐蔽验收等环节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工程师应参加。
4.7 当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a) 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b)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c)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
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d)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
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4.8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及单位(子单位)
工程,不应验收。
5 分类与划分
5.1 工程验收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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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分为检验批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子
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5.2 工程验收的划分
5.2.1 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 和专业验收的需要,按施工段或部位等划分。
5.2.2 分项工程可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5.2.3 分部(子分部)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
a) 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确定;
b) 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
若干子分部工程。
5.2.4 单位(子单位)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
a) 单位工程应按一个完整工程、系统或一个相当规模的施工范围划分;
b) 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功能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5.2.5 各单位工程的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子单位工程划分应按附录 A执行。
6 验收管理
6.1.1 验收流程
6.1.2 验收流程见图 1。
图1 验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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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6.2 检验批验收
6.2.1 验收条件
检验批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
a)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b)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抽样时,合格点率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的规定,
且不得存在严重缺陷;
c)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6.2.2 验收组织
6.2.2.1 检验批验收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
6.2.2.2 检验批验收应由施工单位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有相关人员参加,隐蔽验收等环节第
三方检测单位检测工程师应参加。
6.2.3 验收程序
6.2.3.1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完成的检验批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由施工单位专业质量检查员报监理单
位申请检验批验收。
6.2.3.2 检验批验收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 施工单位专业质量检查员、 专业工长等有关人员参加。
6.2.3.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检验批质量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对现场检验批工序进行实体检查,如
有检验不合格,整改后重新进行验收,并形成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6.2.4 验收资料归档
检验批质量验收应形成以下验收资料:
a) 检验批工序质量报验单(表样参见附录 B);
b)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表样参见附录 C);
c) 施工记录;
d) 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出厂合格证及进场复验单。
注:当有隐蔽验收时应提交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
6.3 分项工程验收
6.3.1 验收条件
6.3.1.1 分项工程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
a)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b)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6.3.2 验收组织
6.3.2.1 分项工程验收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专业质量检查员参
加,建设、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第三方检测单位专项检测工程师应参加土方开挖分项工程中的
地基验槽。
6.3.3 验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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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3.3.1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自检,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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