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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1.040.03 CCS A 12 3401 安徽省合肥市 地方标准 DB 3401/T 277—2022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规范 Enterprise social insurance registration specification 2022 - 11 - 03发布 2022 - 11 - 03实施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3401/T 277 —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 合肥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 提出。 本文件由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合肥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夏骏、吴沙、赵晨、孙晓红、史菊鲜、 徐晟。 DB 3401/T 277 —2022 1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企业社会保险登记的 基本要求 , 并规定了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和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登记 的业务要求 。 本文件适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1599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enterprise social insurance registration 通过审核企业按规定提交的或通过政府各部门间交换得到的参保信息,确定建立、变更或注销其社 会保险关系的行为。 3.2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登记 employee social insurance registration 通过审核企业 按规定提交的或通过政府各部门间交换得到的其职 工参保信息, 确定 增加或解除与企 业社会保险关系的行为。 3.3 联办登记 Information sharing registered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与市场监管部门间的数据共享 ,为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同步 办理社会保险 登记的行为。 4 基本要求 4.1 应使用上级部门规定的社会保险 登记信息系统, 并实现管理部门间数据共享 。 DB 3401/T 277 —2022 2 4.2 应能够为企业和职工 提供在PC端、移动端、自助系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变更、信息查询和 打印等服务。 4.3 应在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办理场所 提供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播放宣传片,为企业开展社会保险登 记提供参考和指导。 4.4 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等管理按照 GB/T 31599 的规定。 5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要求 5.1 建立登记 5.1.1 联办登记 5.1.1.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在注册登记时选择同步办 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企业,应通过与市场监管部 门的数据共享,同步完成 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 。 5.1.1.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 将登记结果 同步反馈市场监管部门。 5.1.1.3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联办登记时限应小于 1个工作日。 5.1.2 依申请登记 5.1.2.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在注册登记时 未选择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企业,应 依据企业 提交的 社会保险登记 申请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给予办理登记 。 5.1.2.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 工作人员对申请社会保险登记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 不符合条 件的,应一次性告知事由及 需要的补充材料 。 5.2 变更登记 5.2.1 联办登记 5.2.1.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够通 过与市场监管部门数据共享获取企业变更信息的, 应同步完成企业 社会保险 变更登记。 5.2.1.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变更登记 结果同步反馈市场监管部门。 5.2.2 依申请登记 5.2.2.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 通过数据共享获取企业变更信息和 涉及参保险种 及费率变更信息 的, 应依据企业 提交的社会保险 变更登记申请,给予 办理变更登记。 5.2.2.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对申请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应即时办结;不 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事由及需要的补充材料。 5.3 注销登记 5.3.1 联办登记 5.3.1.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能够通过安徽省注销 企业“一网通”网上服务平台 获取企业注销信息 的, 对经与税务部门核验无在途缴费、欠费及参保职工的 企业,应同步完成社会保险 注销登记。 5.3.1.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 注销登记结果同步 反馈企业注销“一网通”网上服务平台。 5.3.2 依申请登记 DB 3401/T 277 —2022 3 5.3.2.1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 应依据企业 提交的社会保险 注销登记申请,给予办理 注销登记。 5.3.2.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对申请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企业,资料齐全且无在途缴费、欠 费及参保职工的 应即时办结 ;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事由及需要的补充材料 。 6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登记 要求 6.1 增加登记 6.1.1 联办登记 6.1.1.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在注册登记时选择同步办理 职工社会保险登记的企业,应通过与市场监 管部门的数据共享,同步完成 企业的职工就业、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登记。 6.1.1.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登记结果同步反馈市场监管部门。 6.1.1.3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联办登记时限应小于 1个工作日。 6.1.2 依申请登记 6.1.2.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企业 提交的职工社会保险增加 登记申请,给予办理 企业职工就业、 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登记。 6.1.2.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对申请 职工社会保险增加登记 的企业, 符合条件的应即时办结; 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事由及需要的补充材料。 6.2 变更登记 6.2.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企业 或职工提交的职工社会保险 变更登记申请,给予办理 企业职工变 更登记。 6.2.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对申请职工社会保险 信息变更 登记的企业 或职工,符合条件的应 即时办结;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事由及需要的补充材料。 6.3 减少登记 6.3.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企业 提交的职工社会保险减少 登记申请,给予办理企业职工失业、用 工备案解除、社会保险减少登记。 6.3.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对申请职工社会保险减少登记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应即时办结; 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事由及需要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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