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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20.99 A 00 崇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 团体标准 T/CZFEOF 2—2018 “稻虾藕遇”公共品牌使用管理规范 Application and Management Standard of "Rice Shrimp " Public Brand 2018 -09-27发布 2018 -10-10实施 崇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 发布 T/CZFEOF 2—2018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 崇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提出并 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崇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 、四川省崇州市供销社总公司、 四川万豪企业 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成都华地永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崇州市青桥土地股份合作社 、成都盛华源农业科技 有限公司 、崇州市绿优家庭农场 、崇州市致康家庭农场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靳西彪、 李静、谢子明、李维杰 、且直、边少伟、王用瑜、刘宇、毛红洁、肖懿 、 任建忠、应汝华、沈松明、董治康 。T/CZFEOF 2—2018 1 “稻虾藕遇”公共品牌使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稻虾藕遇”公共品牌使用管理的术语与定义、基本要求、申请 流程、使用管理、监 督检查、权利与义务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崇州市 行政范围内 经营主体使用 “稻虾藕遇”公共品牌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354 大米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7109 粮食销售包装 GB/T 26630 大米加工企业良好操作规范 LS/T 3247 中国好粮油 大米 DB 510100/T 174 成都市食品企业生产管理通用规范 CZNB-JS.42 稻虾共作生产技术规程 CZNB-JS.43 稻田养泥鳅生产技术规程 CZNB-JS.44 稻田养蟹技术规程 CZNB-JS.45 稻田养鳖技术规程 CZNB-JS.46 稻田养鱼技术规程 3 术语与定义 3.1 稻虾藕遇 Rice Shrimp 崇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采用稻田综合种养生产的大米的公共品牌。 4 基本要求 4.1 组织要求 申请使用的 “稻虾藕遇”公共品牌商标 (商标见附录 A)的经营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a) 依法登记,且注册地在崇州市境内; b) 同时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且有效; c) 建立并实施农业质量管理体系制度,具体包括以下: T/CZFEOF 2—2018 2 1) 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 如实填写崇州市农村发展局发放的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田间生 产)记录本》、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产地准出)记录本》、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主 要农资种子、农药、肥料)记录本》; 2) 产品追溯: 如实在崇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上录入的生产记录信息,消费者可 直接查询。 d) 严格按照《 崇州市稻田综合种养标准体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e)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传承区域人文历史和农耕文化; f) 近三年内无不良信息记录及违法犯罪行为。 4.2 产品要求 4.2.1 产品应是按照 CZNB-JS.42、CZNB-JS.43、CZNB-JS.44、CZNB-JS.45、CZNB-JS.46要求种植的水 稻。 注:CZNB-JS.42、CZNB-JS.43、CZNB-JS.44、CZNB-JS.45、CZNB-JS.46是崇州市国家农业综合标准化示范市建设工 作领导小组发布崇州市 创建“国家农业综合标准化示范市”的项目内控 标准。 4.2.2 生产加工企业应符合 GB/T 26630和DB 510100/T 174 规定。 4.2.3 产品生产卫生应符合 GB 14881 规定。 4.2.4 产品应具有专业机构的检测报告,且检测结果合格。 4.2.5 产品应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任一认证且在有效期 内。 4.2.6 产品质量应符合 GB/T 1354 中的大米质量二级指标及以上指标要求。 4.2.7 产品质量检测应符合 LS/T 3247 要求。 4.2.8 产品重金属检测应符合 GB 2762要求。 5 申请流程 5.1 递交材料 经营主体在申请使用 “稻虾藕遇” 公共品牌商标时, 应向 四川省崇州市供销社总公 司提交申请材料, 具体材料如下: ——“稻虾藕遇”公共品牌商标使用申请表, 见附录B; ——资质证明复印件(法人身份证、 营业执照); ——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 ——本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见附录C; ——《“稻虾藕遇”公共品牌商标使用承诺书》, 见附录D;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授权使用 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 的证明文件; ——基地租赁合同或与农户签订的合同,或政府部门出具的生产规模证明材料原件 以及复印件 ; ——检测机构出具一年内有效检验报告原件以及 复印件。 5.2 材料审查 四川省崇州市供 销社总公司 自收到经营主体的申请材料后, 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经营主 体申请资料审查 ,并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 5.3 结果公示 T/CZFEOF 2—2018 3 通过材料审查的 ,四川省崇州市供销社总公司 应通过崇州市政府认可的官方网站统一向社会公示拟 许可的经营主体,公示 5个工作日。 5.4 核准使用 审核通过且经公示无异议的经营主体,应办理如下事项: ——与四川省崇州市供销社总公司 签订《崇州市“稻虾藕遇”公共品牌商标使用合同》,在合同 中明确使用期限 不得超过三年 、双方权利、法律责任等内容; ——四川省崇州市供销社总公司 向经营主体发放授权使用证。 6 使用管理 6.1 包装管理 6.1.1 产品的包装 应坚固结实,封口或缝口严密,且符合 GB/T 17109 的规定。 6.1.2 产品的标志 应严格按照“稻虾藕遇”公共品牌商标的样式要求,不得擅自改变标识的文字、图 形和颜色,可按比例大小缩放,不得小于自身商标,且符合 GB 7718规定。 6.1.3 经营主体持有自身产品商标或地理标志商标,应在产品包装上,以母子商标的形式使用“稻虾 藕遇”公用品牌商标和自有商标或地理标志商标 ,且在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其它附着物上使用商标 。 6.2 品牌管理 6.2.1 应自觉维护“稻虾藕遇”公共品牌商标的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且服务优良。 6.2.2 经营主体 应建立“稻虾藕遇”公共 品牌商标使用台账且保存年限不得低于 3年,确保该品牌商 标不失控、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和馈赠。 6.2.3 应在宣传产品的各类广告时使用 商标。 6.2.4 应在产品展示、推介等活动中使用 商标。 6.2.5 应统一品质、统一包装、统一标识、统一规格且在同一区域统一价格进行销售。 6.3 退出管理 “稻虾藕遇”公共品牌商标使用期间,发生以下情 况,四川省崇州市供销社总公司 将有权收回该商 标的使用资格: ——发现存放、使用违禁物品和非法添加剂,以及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事 故; ——到期未续签使用合同 ; ——到期申请未通过 ; ——提出书面申请,停止使用 “稻虾藕遇”公共品牌。 7 监督检查 四川省崇州市供销社总公司 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稻虾藕遇”公共品牌商标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发现违规违法的经营主体,取消其使用资格,并将违法的情况移交崇州市执法机关和司法部门,追究其 侵权行为和违法行为,具体如下: ——未经授权擅自使用 “稻虾藕遇”公共品牌 的; T/CZFEOF 2—2018 4 ——有以次充好、不按要求管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产品质量不达标,消费者反映强烈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不合格的; ——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8 权利与义务 8.1 使用主体权利 8.1.1 应在其产品包装上免费使用“稻虾藕遇”公共品牌商标,以及进行广告宣传。 8.1.2 可优先享有补助政策,以及稻田种养生态科技成果转化的资源。 8.2 使用主体义务 8.2.1 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且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稻虾藕遇” 公共品牌商标声誉。 8.2.2 应接受市政府相关部门对其产品的抽检,配合质量监测工作人员的工作,对“稻虾藕遇”公共 品牌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3 授权使用期内进行更名、重组或其他重大事项时,应 向四川省崇州市供销社总公司 进行报备。 T/CZFEOF 2—2018 5 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稻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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