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120.99
A 00
崇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 团体标准
T/CZFEOF 2—2018
“稻虾藕遇”公共品牌使用管理规范
Application and Management Standard of "Rice Shrimp " Public Brand
2018 -09-27发布 2018 -10-10实施
崇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 发布 T/CZFEOF 2—2018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 崇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提出并 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崇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 、四川省崇州市供销社总公司、 四川万豪企业
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成都华地永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崇州市青桥土地股份合作社 、成都盛华源农业科技
有限公司 、崇州市绿优家庭农场 、崇州市致康家庭农场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靳西彪、 李静、谢子明、李维杰 、且直、边少伟、王用瑜、刘宇、毛红洁、肖懿 、
任建忠、应汝华、沈松明、董治康 。T/CZFEOF 2—2018
1
“稻虾藕遇”公共品牌使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稻虾藕遇”公共品牌使用管理的术语与定义、基本要求、申请 流程、使用管理、监
督检查、权利与义务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崇州市 行政范围内 经营主体使用 “稻虾藕遇”公共品牌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354 大米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7109 粮食销售包装
GB/T 26630 大米加工企业良好操作规范
LS/T 3247 中国好粮油 大米
DB 510100/T 174 成都市食品企业生产管理通用规范
CZNB-JS.42 稻虾共作生产技术规程
CZNB-JS.43 稻田养泥鳅生产技术规程
CZNB-JS.44 稻田养蟹技术规程
CZNB-JS.45 稻田养鳖技术规程
CZNB-JS.46 稻田养鱼技术规程
3 术语与定义
3.1
稻虾藕遇 Rice Shrimp
崇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采用稻田综合种养生产的大米的公共品牌。
4 基本要求
4.1 组织要求
申请使用的 “稻虾藕遇”公共品牌商标 (商标见附录 A)的经营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a) 依法登记,且注册地在崇州市境内;
b) 同时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且有效;
c) 建立并实施农业质量管理体系制度,具体包括以下: T/CZFEOF 2—2018
2
1) 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 如实填写崇州市农村发展局发放的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田间生
产)记录本》、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产地准出)记录本》、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主
要农资种子、农药、肥料)记录本》;
2) 产品追溯: 如实在崇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上录入的生产记录信息,消费者可
直接查询。
d) 严格按照《 崇州市稻田综合种养标准体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e)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传承区域人文历史和农耕文化;
f) 近三年内无不良信息记录及违法犯罪行为。
4.2 产品要求
4.2.1 产品应是按照 CZNB-JS.42、CZNB-JS.43、CZNB-JS.44、CZNB-JS.45、CZNB-JS.46要求种植的水
稻。
注:CZNB-JS.42、CZNB-JS.43、CZNB-JS.44、CZNB-JS.45、CZNB-JS.46是崇州市国家农业综合标准化示范市建设工
作领导小组发布崇州市 创建“国家农业综合标准化示范市”的项目内控 标准。
4.2.2 生产加工企业应符合 GB/T 26630和DB 510100/T 174 规定。
4.2.3 产品生产卫生应符合 GB 14881 规定。
4.2.4 产品应具有专业机构的检测报告,且检测结果合格。
4.2.5 产品应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任一认证且在有效期
内。
4.2.6 产品质量应符合 GB/T 1354 中的大米质量二级指标及以上指标要求。
4.2.7 产品质量检测应符合 LS/T 3247 要求。
4.2.8 产品重金属检测应符合 GB 2762要求。
5 申请流程
5.1 递交材料
经营主体在申请使用 “稻虾藕遇” 公共品牌商标时, 应向 四川省崇州市供销社总公 司提交申请材料,
具体材料如下:
——“稻虾藕遇”公共品牌商标使用申请表, 见附录B;
——资质证明复印件(法人身份证、 营业执照);
——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
——本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见附录C;
——《“稻虾藕遇”公共品牌商标使用承诺书》, 见附录D;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授权使用 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
的证明文件;
——基地租赁合同或与农户签订的合同,或政府部门出具的生产规模证明材料原件 以及复印件 ;
——检测机构出具一年内有效检验报告原件以及 复印件。
5.2 材料审查
四川省崇州市供 销社总公司 自收到经营主体的申请材料后, 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经营主
体申请资料审查 ,并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
5.3 结果公示 T/CZFEOF 2—2018
3
通过材料审查的 ,四川省崇州市供销社总公司 应通过崇州市政府认可的官方网站统一向社会公示拟
许可的经营主体,公示 5个工作日。
5.4 核准使用
审核通过且经公示无异议的经营主体,应办理如下事项:
——与四川省崇州市供销社总公司 签订《崇州市“稻虾藕遇”公共品牌商标使用合同》,在合同
中明确使用期限 不得超过三年 、双方权利、法律责任等内容;
——四川省崇州市供销社总公司 向经营主体发放授权使用证。
6 使用管理
6.1 包装管理
6.1.1 产品的包装 应坚固结实,封口或缝口严密,且符合 GB/T 17109 的规定。
6.1.2 产品的标志 应严格按照“稻虾藕遇”公共品牌商标的样式要求,不得擅自改变标识的文字、图
形和颜色,可按比例大小缩放,不得小于自身商标,且符合 GB 7718规定。
6.1.3 经营主体持有自身产品商标或地理标志商标,应在产品包装上,以母子商标的形式使用“稻虾
藕遇”公用品牌商标和自有商标或地理标志商标 ,且在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其它附着物上使用商标 。
6.2 品牌管理
6.2.1 应自觉维护“稻虾藕遇”公共品牌商标的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且服务优良。
6.2.2 经营主体 应建立“稻虾藕遇”公共 品牌商标使用台账且保存年限不得低于 3年,确保该品牌商
标不失控、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和馈赠。
6.2.3 应在宣传产品的各类广告时使用 商标。
6.2.4 应在产品展示、推介等活动中使用 商标。
6.2.5 应统一品质、统一包装、统一标识、统一规格且在同一区域统一价格进行销售。
6.3 退出管理
“稻虾藕遇”公共品牌商标使用期间,发生以下情 况,四川省崇州市供销社总公司 将有权收回该商
标的使用资格:
——发现存放、使用违禁物品和非法添加剂,以及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事
故;
——到期未续签使用合同 ;
——到期申请未通过 ;
——提出书面申请,停止使用 “稻虾藕遇”公共品牌。
7 监督检查
四川省崇州市供销社总公司 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稻虾藕遇”公共品牌商标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发现违规违法的经营主体,取消其使用资格,并将违法的情况移交崇州市执法机关和司法部门,追究其
侵权行为和违法行为,具体如下:
——未经授权擅自使用 “稻虾藕遇”公共品牌 的; T/CZFEOF 2—2018
4
——有以次充好、不按要求管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产品质量不达标,消费者反映强烈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不合格的;
——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8 权利与义务
8.1 使用主体权利
8.1.1 应在其产品包装上免费使用“稻虾藕遇”公共品牌商标,以及进行广告宣传。
8.1.2 可优先享有补助政策,以及稻田种养生态科技成果转化的资源。
8.2 使用主体义务
8.2.1 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且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稻虾藕遇”
公共品牌商标声誉。
8.2.2 应接受市政府相关部门对其产品的抽检,配合质量监测工作人员的工作,对“稻虾藕遇”公共
品牌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3 授权使用期内进行更名、重组或其他重大事项时,应 向四川省崇州市供销社总公司 进行报备。
T/CZFEOF 2—2018
5
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稻虾
T-CZFEOF 2—2018 “稻虾藕遇”公共品牌使用管理规范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0 17:34:54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