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7.120.01 X 22 团 体 标 准 T/CAAA 015—2019 骆驼橐胶 Camel-hide gelatin 2019-01-07 发布 2019-01-07 实施 中国畜牧业协会 发布 T/CAAA 015—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畜牧业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骆驼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内蒙古农业大学、 内蒙古东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斯仁达来、郭富城、明亮、伊丽、何静、海勒、邸多隆、裴栋、吉日木图。 T/CAAA 015—2019 骆驼橐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骆驼橐胶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 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骆驼橐胶的生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 GB 4806.7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24 食品中氨基酸的测定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1T/CAAA 015—2019 骆驼橐胶 camel-hid e gelatin 以鲜(冻)骆驼皮为主要原料,经解冻、清洗、修整、切割、加入适量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 焯皮、高温煮制、过滤、浓缩、凝胶、切胶、晾胶、干燥、灭菌、包装等工序制成的产品。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和辅料要求 4.1.1 骆驼皮 应符合附录 A的要求。 4.1.2 碳酸氢钠 应符合 GB 1886.2 的要求。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的要求。 表 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黄褐色或棕褐色,色泽均匀一致。 滋味和气味 具有动物蛋白应有的气味,无焦糊味和其它异味。 组织形态 块状,无粘连、粘结现象。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的要求。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蛋白质/(g/100g) ≥ 60.0 L-羟脯氨酸/(g/100g) ≥ 8.0 水分/(%) ≤ 7.0 灰分/(%) ≤ 8.0 4.4 污染物限量 “铅(以 Pb计)≤0.8mg/kg ” ,其他污染物限量指标应符合 GB 2762 的要求。 4.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 3的要求。 表 3 微生物限量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菌落总数/(CFU/g) ≤ 30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 100 GB 4789.3第二法 霉菌/(CFU/g) ≤ 25 GB 4789.15 2 T/CAAA 015—2019 酵母/(CFU/g) ≤ 25 GB 4789.15 金黄色葡萄球菌(25g) 不得检出 GB 4789.10第二法 沙门氏菌(25g) 不得检出 GB 4789.4 致病菌 志贺氏菌(25g) 不得检出 GB 4789.5 4.6 净含量 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要求。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检验 打开包装,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组织形态、杂质,并嗅其 气味。 6.2 理化指标检验 6.2.1 水分 按GB 5009.3 的规定执行。 6.2.2 灰分 按GB 5009.4 的规定执行。 6.2.3 蛋白质 按GB 5009.5 的规定执行。 6.2.4 L-羟脯氨酸 按GB 5009.124 的规定执行。 6.2.5 铅 按GB 5009.12 的规定执行。 6.3 微生物指标检验 6.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 的规定执行。 6.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 的规定执行。 6.3.3 沙门氏菌 6.3.4 志贺氏菌 按GB 4789.5 的规定执行。 6.3.5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 的规定执行。 6.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 的规定执行。 3T/CAAA 015—2019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 7.2 抽样 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 10个独立包装,样品量不少 于1000g,500g 用于检验,500 g 留样。 7.3 出厂检验 7.3.1 产品出厂前须经检验合格后并签发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后方可出厂。 7.3.2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水分、灰分、蛋白质、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 目。 7.4 型式检验 7.4.1 在正常生产时,每 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 b)停产 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 d)市场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7.4.2 型式检验为本文件 4.2~4.6的全部项目。 7.5 判定规则 7.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7.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注:微生物除外。 7.5.3 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产品标签按 GB 7718 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产品营养标签应符合 GB 28050 的 要求。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 8.2 包装 应符合 GB 4806.7 和GB/T 28118 及食品卫生要求,封口严密,包装牢固。 8.3 运输 运输工具清洁、卫生、不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搬运 时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防止曝晒、雨淋、受潮。 8.4 贮存 8.4.1 产品不应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 8.4.2 产品离地、离墙,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 8.4.3 不应斜放倒置。 8.4.4 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避免露天堆放、日晒、雨淋。 4 T/CAAA 015—2019 9 保质期 保质期为 24个月。 5T/CAAA 015—2019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骆驼皮的质量要求 A.1 骆驼皮应来自非疫区检验检疫合格的定点屠宰场,驼肉皮应无异味,颜色鲜亮,有弹性。 A.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A.1的要求。 表 A.1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 70.0 蛋白质/% ≥ 5.0 脂肪/% ≥ 10.0 铅(以Pb计)/ 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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