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3.180 CCS:V00/09 团体标准 T/AOPA0008-2019 代替T/AOPA0001-2017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 ProvisionofCivilunmannedaircraft systemspilotcertification 2019-04-29发布 2019-05-01实施 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发布目录 前言 引言 1.总则…………………………………………………1 2.一般规定……………………………………………8 3.视距内驾驶员………………………………………11 4.超视距驾驶员………………………………………15 5.教员等级……………………………………………19 6.其他规定……………………………………………21 附件: 1.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实践考试标准 2.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理论考试须知 3.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实践考试须知 4.民用无人机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本填写规范 5.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职业教育培训中心合格审定规则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Aircraft OwnersandPilotsAssociationofChina,以下简称AOPA) 制定、发布、解释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北方天 途航空技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蓝天飞扬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京东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韦加无人机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臻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安尔康姆航空科技有 限公司、山东电力研究院、上海拓攻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 越无人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零度智能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深 圳市科比特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科卫泰实业发展有限公 司、深圳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四川纵横无人机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智能鸟无人机有限公司、易瓦特科技股份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王英勋、兰玉彬、王守兴、段志勇、霍保京、 陈铭、张会军、孙毅、柯玉宝、王夏峥、郝琦、何宁、上官琪琳、 孟雅妮、张子鹤、张力、陈海霞、孙芳芳。引言 近年来,民用无人机行业发展迅猛,应用领域不断拓展,但 由于无人机驾驶员理论知识欠缺、操纵技能不高、法规意识淡薄 等原因,造成了一系列无人机事故或黑飞事件。为规范民用无人 机驾驶员的合格审定和管理工作,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 会(以下简称中国AOPA)根据民用航空局要求并在其指导下, 于2014年制定了《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 (ZD-BGS-010R2),并按照公文管理程序审批、发布。2017年, 中国AOPA建立了完备的团体标准管理体系,遂将该规则作为团 体标准发布,将其纳入该体系实施管理。 随着无人机技术的不断进步,无人机驾驶员安全操纵所需能 力也在不断发展与变化,为了保持无人机驾驶员安全操纵能力对 无人机安全运行的持续有效性,中国AOPA对该标准进行第一次 修订。—1—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建立一个完整、系统、有操作性的标准,以规范民用无人机驾驶员 的合格审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则。 1.2适用范围 (1)本规则适用于协会无人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对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2)办公室负责管理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的合格证申请及权利行使 须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1.3定义 1.3.1无人机(UA:UnmannedAircraft),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 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RPA:Remotely PilotedAircraft)。 1.3.2无人机系统(UAS:UnmannedAircraftSystem),也称远程 驾驶航空器系统(RPAS:RemotelyPilotedAircraftSystems),是指 由无人机、相关的控制站、所需的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以及批准的型号设 计规定的任何其他部件组成的系统。 1.3.3无人机系统视距内驾驶员,由运营人指派对无人机的运行负有 必不可少职责并在飞行期间适时操纵无人机的人。 1.3.4无人机系统超视距驾驶员(机长),是指在系统运行时间内负 责整个无人机系统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 1.3.5等级,是指填在合格证上或与合格证有关并成为合格证一部分 的授权,说明关于此种合格证的特殊条件、权利或限制。 1.3.6类别等级,指根据无人机产生气动力及不同运动状态依靠的不—2—同部件或方式,将无人机进行划分并成为合格证一部分的授权,说明关于 此种合格证的特殊条件、权利或限制。 1.3.7级别等级,指依据民用无人机空机重量、起飞全重、使用特性 等将其进行划分并成为合格证一部分的授权,说明关于此种合格证的特殊 条件、权利或限制。 1.3.8固定翼无人机,指动力驱动的重于空气的一种无人机,其飞行 升力主要由给定飞行条件下保持不变的翼面产生。在本规则中作为类别等 级中的一种。 1.3.9无人直升机,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无人机,其飞行升力主要由 在垂直轴上一个或多个动力驱动的旋翼产生,其运动状态改变的操纵一般 通过改变旋翼桨叶角来实现。在本规则中作为类别等级中的一种。 1.3.10多旋翼无人机,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无人机,其飞行升力主 要由三个及以上动力驱动的旋翼产生,其运动状态改变的操纵一般通过改 变旋翼转速来实现。在本规则中作为类别等级中的一种。 1.3.11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机(VTOL),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无人机, 垂直起降时由直升机、多旋翼或直接推力等方式实现,水平飞行由固定翼 或旋翼等方式实现,且垂直起降与水平飞行方式可在空中自由转换。在本 规则中作为类别等级中的一种。 1.3.12无人自转旋翼机,是指一种无人旋翼机,其旋翼仅在起动或 跃升时有动力驱动,在空中平飞时靠空气的作用力推动自由旋转。这种无 人旋翼机的推进方式通常是使用独立于旋翼系统的推进式动力装置。在本 规则中作为类别等级中的一种。 1.3.13无人飞艇,是指一种由动力驱动能够操纵的轻于空气的无人 航空器。 1.3.14植保无人机,是指用于喷洒农药;喷洒用于作物养料、土壤 处理、作物生命繁殖;虫害控制的任何其他物质或从事直接影响农业、园—3—艺或森林保护的喷洒任务(但不包括撒播活的昆虫)的民用无人机。其驾 驶员应当持有相应类别、级别的驾驶员合格证。 1.3.15飞行经历时间,是指为符合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的训练和飞行 时间要求,操纵无人机或在模拟机上所获得的飞行时间,这些时间应当是 作为操纵无人机系统必需成员的时间,或从授权教员处接受训练或作为授 权教员提供教学的时间。 1.3.16理论考试,是指航空知识理论方面的考试,该考试是颁发民 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所要求的,通过无人机管理办公室组织的计算机考 试来实施。 1.3.17实践考试,是指为取得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进行的操作 方面的考试(包括实践飞行、综合问答、地面站操作),该考试通过申请 人在飞行中演示操作动作及回答问题的方式进行。 1.3.18授权教员,是指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具有教员等级的驾驶员 合格证,并依据其教员等级上规定的权利和限制执行教学的人员。 1.3.19申请人,是指申请驾驶员合格证的自然人。 1.4驾驶员合格证和等级的要求 1.4.1视距内驾驶员合格证 担任操纵无人机必需成员并负责飞行操纵与安全的驾驶员,应当持有 按本规则颁发的有效驾驶员合格证,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身携带该合 格证。 1.4.2超视距驾驶员合格证 担任操纵无人机必需成员并负责无人机系统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应 当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超视距驾驶员合格证,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身 携带该合格证。 1.4.3教员等级 (1)是按本规则颁发的具有教员等级的超视距驾驶员合格证的人员,—4—行使教员权利应当随身携带该合格证; (2)未具有教员等级的超视距驾驶员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从事下列活 动(不适用于教学人员): (i)向准备获取单飞资格的人员提供训练; (ii)签字推荐申请人获取驾驶员合格证或增加等级所必需的实践考 试; (iii)签字推荐申请人参加理论考试或实践考试未通过后的补考; (iv)签署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 (v)在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授予申请人单飞权利。 1.5按本规则颁发的驾驶员合格证及其等级 1.5.1对完成本规则所要求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合格证要求的 申请人颁发下列相应的驾驶员合格证及等级: (1)视距内驾驶员合格证; (2)超视距驾驶员合格证; (3)教员等级。 1.5.2对按照本规则要求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合格证及等级的 申请人,在其合格证上签注以下等级: (1)类别等级: (i)固定翼无人机; (ii)无人直升机(无人直升机类别等级合格证可行使相应级别等级 多旋翼类别等级驾驶员合格证权利); (iii)多旋翼无人机; (iv)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机; (v)无人自转旋翼机; (vi)其他。 (2)级别等级:—5—(i)重量级别等级排列顺序由低往高为:Ⅶ、Ⅲ、Ⅳ、Ⅺ、Ⅻ,高 级别等级合格证可行使低级别等级合格证权利; (ii)Ⅴ、Ⅵ级别等级不按重量级别划分。 附级别等级划分表: 级 别空机重量(千克) 起飞全重(千克) Ⅰ 0<W≤1.5 Ⅱ 1.5<W≤4 1.5<W≤7 Ⅲ 4<W≤15 7<W≤25 Ⅳ 15<W≤116 25<W≤150 Ⅴ 植保类无人机 Ⅵ 无人飞艇 Ⅶ 超视距运行的Ⅰ、Ⅱ类无人机 Ⅺ 116<W≤5700 150<W≤5700 Ⅻ W>5700 注1:实际运行中,Ⅰ、Ⅱ、Ⅲ、Ⅳ、Ⅺ、Ⅻ类分类有交叉时,按照 较高一级的类别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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