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 体 标 准
T/RDSX0001S-2019
海蜇
Jellyfish
2019-06-10发布
如东县食品行业协会发布2019-8-10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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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的格式进行编
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如东县食品行业协会归口。
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国家强制性标准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污染物限量》、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
本标准起草单位:如东县食品行业协会、南通北渔人和水产有限公司、南通洋口港水产实业有限公
司、南通洋鲲水产有限公司、南通吉优食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顾明、顾振宇、秦鑫、丁美华、韩志勇、陈莹莹。
本标准于2019年6月10日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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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蜇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蜇的分类及产品命名规则、要求、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
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盐渍海蜇皮或盐渍海蜇头为原料经切丝(片、块)、浸泡、去杂、清洗、沥干、包
装或以新鲜海蜇皮或新鲜海蜇头为原料经切丝、盐矾提干加工、包装制成的非即食海蜇(以下简称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1886.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
GB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
GB27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500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铬的测定
GB5009.18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铝的测定
GB5009.19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01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
GB/T10786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SC/T3210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分类及产品命名规则
产品根据工艺不同分为:盐渍海蜇、淡化海蜇。
4要求
4.1原辅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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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1盐渍海蜇皮或盐渍海蜇头应符合GB10136和SC/T3210的规定。
4.1.2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4.1.3新鲜海蜇应符合GB2733的规定。
4.1.4食用盐应符合GB2721的规定。
4.1.5硫酸铝钾应符合GB1886.229的规定。
4.2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及试验方法
项目 指标 试验方法
色泽 白色、浅黄色、黄褐色或红琥珀色等自然色泽,有光泽。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上,
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组织
状态及杂质,嗅其气味。组织状态 丝条状、片状或块状,具有韧性。
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无酸败味,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允许带少量红衣,无泥沙。
4.3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目指标
盐渍海蜇 淡化海蜇 试验方法
食盐(以Cl-计)/% < 25.0 10.0 GB5009.44
固形物含量/(g/100g) ≥ 50.0 GB/T10786
明矾(以Al计)/(mg/kg) ≤ 500 GB5009.182
铅(以Pb计)/(mg/kg) ≤ 1.9 GB5009.12
甲基汞(以Hg计)/(mg/kg) ≤ 0.5 GB5009.17
无机砷(以As计)/(mg/kg) ≤ 0.5 GB5009.11
铬(以Cr计)/(mg/kg) ≤ 2.0 GB5009.123
N-二甲基亚硝胺/(μg/kg) ≤ 4.0 GB5009.26
多氯联苯a/(mg/kg) ≤ 0.5 GB5009.190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a多氯联苯以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和PCB180总和计。
4.4净含量及试验方法
产品的净含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
规定执行,试验方法按JJF1070的规定进行。
5检验规则
5.1检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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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2出厂检验
5.2.1产品应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
5.2.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食盐、固形物含量、明矾和净含量。
5.3型式检验
5.3.1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
a)产品批量投产前;
b)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原料来源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
5.3.2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第四章除4.1以外的全部要求。
5.4组批与抽样
5.4.1同一天、同一条生产线包装完好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
5.4.2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kg(不小于4个最小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
检验的样本另计)。
5.4.3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kg(不小于8个最小包装单位,
净含量检验的样本另计)。
5.5判定规则
5.5.1产品经检验,检验项目的指标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次产品为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
结论为“合格”。
5.5.2检验项目的指标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用备检样本复检
不合格项,复检如仍不符合标准规定,则判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6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标签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规定,运输包装储运图形标志应符合GB/T191
的规定。
6.2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应清洁、干燥,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6.3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
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运。
6.4贮存
6.4.1盐渍海蜇: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处。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
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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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2淡化海蜇: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贮存温度0~25℃。产品不得与有毒、有
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
7保质期
7.1盐渍海蜇:自产品生产之日起,在本标准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
7.2淡化海蜇:自产品生产之日起,在本标准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下,保质期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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