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80.01
A 00
团 体 标 准
T/ SJXBZ 0001—2020
婴幼儿游泳 (沐浴)服务质量规范
Infants swimming (bath) service as quality standards
2020 - 3 - 27发布 2020- 6 - 1实施
江西省家庭服务业协会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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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SJXBZ 0001 —2020
I 目 次
前 言 ................................ ................................ ............... II
1 范围 ................................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 1
4 基本要求 ................................ ................................ .......... 2
5 服务质量管理 ................................ ................................ ...... 4
6 服务质量控制 ................................ ................................ ...... 6
7 服务流程 ................................ ................................ .......... 6
8 安全与应急 ................................ ................................ ........ 9
9 服务质量投诉处理 ................................ ................................ . 10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婴幼儿游泳 (沐浴)服务工作人员信息登记表 ......................... 11
附录B(资料性附录) 婴幼儿游泳 (沐浴)顾客信息及服务情况登记表 ....................... 12
附录C(资料性附录) 婴幼儿游泳 (沐浴)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意见表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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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前 言
婴幼儿游泳(沐浴 )有利于健康成长,越 来越受到家长青睐,已经成为家庭服务业中又一个快速发
展的新兴服务业态。由于无准入标准, 婴幼儿游泳(沐浴)服务实际经营中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
很不利于这个业态的发展。本标准为形成婴幼儿游泳(沐浴)服务发展的制度环境,给我省婴幼儿游泳
(沐浴)服务向规范化、专业化方向发展提供必要的标准技术保障,促进其健康发展为目的,根据这个
业态和市场的发展需要而制定。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写。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 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江西省家庭服务业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由江西省家庭服务业协会组织起草,参与起草的单位主要有南昌仁爱妇产医院、
南昌市西湖区金润广场成龙宝贝母婴用品经营部、南昌县象湖暮晓水育乐园、江西威仕洁环保科技有限
公司、九江市爱福康母婴护理有限公司、新余市万家惠服务有限公司、萍乡市家庭服务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建华、黄坚 、陈艺玲、穆榕、袁玉、卢和青、褚俊、刘志、王菊英、闫晗。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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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婴幼儿游泳(沐浴)服务质量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 了婴幼儿游泳( 沐浴)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质量管理、服务质量控制、
服务流程、 安全与应急、服务质量投诉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 提供室内婴幼儿游泳( 沐浴)服务场所的 服务质量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 准
GB/T 17242 投诉处理指南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WS 394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新生儿 neonatus
从娩出到诞生后 28天内的婴儿。
3.2 婴儿 infants
0~12个月龄的宝宝 。
3.3 幼儿 young children
12~36个月龄的宝宝。
3.4 婴幼儿游泳(沐浴) infants swimming (bath)
婴幼儿在专用 安全设施的保护下,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专业人员 操作和护理进行的一项特定的、阶段
性的人类水中早期保健 运动。
3.5 婴幼儿抚触 infants tou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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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由专业人员通过双手对婴幼儿 皮肤和部位进行有次序、有手法、 有技巧的抚摸和按触 , 给脑细胞和
神经系统以适宜 刺激后产生神奇的生理效应 ,促进婴幼儿神经系统发育 和生长及智能发育 的规范操作。
3.6 婴幼儿游泳(沐浴)服务 infants swimming (bath) service
为婴幼儿提供沐浴、游泳、 游乐、抚触的规范操作。
3.7 婴幼儿主被动操 infants active and passive exercises
按照婴幼儿生长发育规律设计出的一套在成人 扶持下,加入婴幼儿部分主动动作完成的有节奏、有
次序的活动。
3.8 婴幼儿游泳(沐浴)场所 infants swimming (bath) place
在室内供婴幼儿 沐浴、游泳、游乐、抚触 的专用场所,其业态形式有:婴幼儿游泳馆、游泳中心、
水育馆、水育乐园等。以下统称“服务场所”。
3.9 婴幼儿游泳 (沐浴) 护理人员 nursing staff of infants swimming (bath)
具备育婴、婴幼儿游泳(沐 浴)专业服务技能, 熟悉掌握并应用婴幼儿游泳护理技术, 在服务场所
为婴幼儿提供沐浴、 游泳、游乐、抚触、安全卫生等规范操作并取得相应报酬的人员。以下简称“ 服务
人员” 。
3.10 婴幼儿游泳(沐浴)服务消费者 customers of infants swimming (bath)
婴幼儿游泳 (沐浴)服务的购买者,服务对象是婴幼儿。以下简称“ 顾客”。
4 基本要求
4.1 服务场所
4.1.1 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区域 ,不受噪声、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电磁辐射和其他污染源的
影响,不选地下室。
4.1.2 与其他业态共用一层建筑的应做好隔断,确保服务场所独立。
4.1.3 室内布局应合理,至少 设有接待区、休息区(或观察 、哺乳区)、游泳 (沐浴)护理区、公共用
品存放区等必要的功能区域 ,并明确标识。
4.1.4 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全程监控 婴幼儿游泳(沐浴)服务过程。
4.1.5 服务场所各功能区域标志、警示标志等应符合 GB 2894的要求。
4.2 设施设备
4.2.1 应购置游泳(沐浴)缸式游泳 池或池式游泳池 和浴盆。
4.2.2 应配置燃气 锅炉、或燃油锅炉、工业型空气 能节能热水设备 。
4.2.3 水质差的应安装前置过滤设备 。
4.2.4 应设有游泳(沐浴)用水加热装置,能按使用要求调节 游泳(沐浴)的水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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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2.5 抚触台宽度应不小于80cm,应配有台面铺设的 海绵垫、纯棉布单和浴巾。
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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