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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 团体标 准
T/TJCA 0003—2020
珠宝首饰质量纠纷调解规范
2020 - 10 - 29发布 2020 - 10 - 29实施
天津市消费者协会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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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要求起草 。
本文件由 天津市国家金银饰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天津市产 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国家金银饰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天津) 、
天津市消费者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曹维宇、崔建军、李鹏、孟建华、赵彤、徐涛、王娜娜、刘婉雨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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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珠宝首饰质量纠纷调解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珠宝首饰质量纠纷调解规范中的术语和定义、调解流程。
本文件适 用于未使用、已使用的珠宝首饰质量纠纷调解 。
本标准规范的是 珠宝首饰质量纠纷 双方自愿向 有资质的珠宝首饰 检验检测机构 申请而进行的调解。
行政机关和其他有调解职能的机构对珠宝首饰质量纠纷 的调解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11887 首饰 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
GB/T 16552 珠宝玉石 名称
QB/T 2062 贵金属饰品
3 术语和定义
GB 11887 、GB/T 16552 、QB/T 2062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珠宝首饰质量纠纷 jewelry quality disputes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 珠宝玉石及其饰品、贵金属首饰等,因商品 质量产生 的纠纷。
4 一般原则
4.1 遇有珠宝首饰质量问题,可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协商不成的,除请求调解、
投诉、仲裁、起诉等途径以外, 还可以向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4.2 在珠宝首饰质量纠纷 双方达成一致、自愿 申请的基础上,有资质的珠宝首饰 检验检测机构 可直接
对珠宝首饰质量纠纷进行调解,也可以委托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4.3 珠宝首饰质量纠纷调解,应坚持自愿、公平的原则。 检验检测机构 进行调解应当公开,做到依据
事实、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公开调解、公平负担。
5 流程
5.1 申请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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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纠纷调解的 受理范围是珠宝 玉石及其饰品、贵金属首饰等商品, 在购买后与使用中, 遇有质量问
题,当事人双方所发生的 争议。
5.1.2 申请调解应提供 下列资料:
(一)申请调解方 (当事单位或人 )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单位、地址、电话 ;
(二)当事人的名称、单位、地址、电话 ;
(三)纠纷的详细经过及申请调解的理由与要求的书面报告 ;
(四)购买票据、检验(鉴定 )证书、销售标签等 必要的资料。
5.1.3 申请调解方 (当事人)应如实填写《珠宝首饰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书》 (附录A)。调解组织或 检验
检测机构 应在接到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第 5项规定, 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答复意见。
同意受理的, 调解组织或 检验检测机构 应将《珠宝首饰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书》自接到申请 书后十个
工作日内转送另一当事方。另一当事方同意调解的,应在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书所涉及的
内容写出书面答辩材料,并做好参加调解准备。另一当事方不同意调解的应及时表明态度, 检验检测机
构则按不予受理的程序处理。
调解组织或 检验检测机构 不受理调解的, 应在自接到申请书后或另一当事人不愿调解的答复后的五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方。
5.1.4 参加调解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举证责任,并对举证事实负责。
5.1.5 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 样品原始状态的义务。
5.2 技术分析和鉴定
5.2.1 技术分析 和鉴定由 检验检测机构 组织有关 技术人员进行 检验、检测、分析。参加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
5.2.2 技术分析和鉴定人员应 根据检验检测原始记录 、相关票据 、以及其它有关证据 ,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标准及《珠宝首饰质量分析方法细则》 (附录 B)等,分析原因,做出结论,并填写《 质量分析报
告》(附录C)。
5.2.3 技术分析和鉴定是进行纠纷调解的基本依据,出具技术分析和鉴定的部门应对所做的结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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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5.2.4 技术分析和鉴定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需要做专项试验分析鉴定的,其费用按规定的收
费标准执行。
5.3 责任认定
5.3.1 饰品生产、 经销企业 不按相关标准进行生产、 销售 所引起的质量责任由 饰品生产、 经销企业 负责。
5.3.2 饰品经销企业 在对饰品进行维修、保养时,未对 饰品进行必要的检查 或虽发现相关 问题但未与对
方说明所引起的质量事故由 饰品经销企业 负责。
5.3.3 珠宝首饰 购买中另有约定的按 约定的责任确定。
5.3.4 因使用方违反使用、 保养、存放等 规定、说明或常识 而引起的质量责任,由 使用方负责。
5.4 纠纷调解
5.4.1 调解人由调解组织或 检验检测机构 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调解 人应熟悉业务,实事求是,公正廉
洁。调解应以公开方式进行。
5.4.2 当事各方应对调解过程中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5.4.3 调解人根据有关技术标准和资料、 《质量分析报告》 及当事方的陈述、质证、辩论,分析事故原
因,确定纠纷双方应负责任,调解各方应承担的经济损失。
5.4.4 经济损失主要指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一)在质量纠纷中涉及的直接损失的 材料费、加工费等费用 ;
(二)检测费用。
5.4.5 经济损失应由责任人按过失比例承担。
5.4.6 对不能修复或没有修复价值的按折旧和市场价格计算价值。
5.4.7 向调解组织或 检验检测机构 申请调解的质量纠纷, 应当在六十日内结束调解。
5.4.8 检验检测机构 在调解质量纠纷的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应向当事人双方宣布终止调解。
(一)当事人双方对技术分析和鉴定存有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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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二)受条件所限,不能出具 《质量分析报告》;
(三)案件已由仲裁机构或法院受理。
5.4.9 申请调解的质量纠纷,当事人中途不愿调解的,应向 调解组织或 检验检测机构 递交撤消调解的
书面申请,并通知对方当事人,调解随即终止。
5.4.10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填写《珠宝首饰质量纠纷调解协议书》 (附录D),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
事人共同 签字,并经 调解组织或 检验检测机构 盖印确认,调解协议书应交当事人各持一份, 调解组织或
检验检测机构 留存一份。调解即告结束。
5.4.11 质量纠纷调解过程中 检验、技术分析和鉴定的费用由责任方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质量纠纷已经
受理并在调解过程中,一方提出不愿调解,应由其负担调解过程已发生的全部费用。
5.4.12 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各方应当自动履行。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或逾期不履行协议的,
视为调解不成。
5.4.13 如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有关当事方可依法提请仲裁机构
仲裁或向人民 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4.14 调解结束后,调解 人应对处理纠纷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进行整理,由 调解组织或 检验检测机构 归
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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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珠宝首饰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书
编号
申请单位(人)
地 址 电 话
另一方当事单位(人)
地 址 电 话
纠纷涉及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购买日期 年 月 日 纠纷日期 年 月 日
相关票据清单及
证明材料
申请调解纠纷主要问题:
主要要求
调解申请人保证所述事实及提供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并已知晓《珠宝首饰质量调
解办法》及调解程序,同意下一步的调解工作。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另一当事单位 (人) 的回复: 同意调解□ 不同意调解□ 年 月 日
受理 □
不受理 □ 受理人
签字 最终受
理时间
如版面不够,请另附纸张。 (后同)
注:此表由投诉方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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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资料性附录)
珠宝首饰质量分析方法细则
1. 主体内容和使用范围
本细则主要适用于质量纠纷调解事件中所涉及的珠宝饰品、贵金属饰品等各类首饰制
品,同时适用于企业及消费者对产品质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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