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发布 2020- 11-15实施
团 体 标 准
T/CECPA 002-2020
核电厂维修规则技术要求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Maintenance Rule at Nuclear Power Plants
(正式发布稿)
(本稿完成日期:2020- 10-28)
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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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ECPA 002-2020
I
目 次
前 言 ................................ ................................ ... II
1 范围 ................................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1
4 维修规则体系的建立 ................................ ....................... 2
5 维修规则 SSC范围筛选 ................................ ..................... 2
6 风险重要类的确定 ................................ ......................... 3
7 性能指标的设定 ................................ ........................... 4
8 维修有效性的监测和定期评价 ................................ ............... 5
9 维修活动的风险评价和管理 ................................ ................. 5
参 考 文 献 ................................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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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20的规定起草。
为指导核电厂营运单位建立 和运行维修规则 体系,确保核安全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
性,提高核电安全水平和经济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
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以及《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等,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指导性参考方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和 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 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张博平、钱晓明、初永越、张适 、依岩、王闯、黄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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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核电厂维修规则 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核电厂实施维修规则 的技术要求,包括管理范围 确定、风险重要类确定 、
性能指标设定、 性能指标监测、 定期评价、风险评价和管理 等。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压水堆核
电厂,其他类型核电厂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
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HAF 103 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构筑物、系统和设备 (SSC):
维修规则范围内 的构筑物、 系统和设备 (Structure、System and/or Component ,简称 SSC),
不涉及组成设备的具体部件。
3.2 维修有效性
构筑物、系统和设备维修的“有效性”通常会反映在其运行、维修过程中所表现的性能
上,如可靠性、可用性等。对某一特定的构筑物、系统和设备,可按照其设计基准、运行经
验设定具体的性能指标。通过比较上述指标与该构筑物、系统和设备在运行、维修、试验中
所表现实际性能的相符性,关注维修结果而非维修过程,并用于判断维修是否有效。
3.3 风险重要类
利用概率安全分析( PSA)方法确定 SSC的风险重要度, 或结合 PSA以外的其他方法
(专家判断)确定 SSC的风险重要度,综合考虑后得出 SSC风险重要类。
3.4 性能指标
对单个设备、系列、系统乃至整个电厂设定的用于监测的可靠性、可用性指标。如有必
要,对单个设备还可设定其参数状态(振动、流量、温度等)作为性能指标。
3.5 事故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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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事件导向或状态导向的应急运行规程,但不包括严重事故管理规程
3.6 监测
通过对构筑物、系统和设备进行预防性维修、定期试验、巡检,或对其物理参数进行持
续监测,收集构筑物、系统和设备当前的性能状态,或对其性能进行趋势分析。
3.7 瞬时风险
在特定的核电厂配置情况下计算得到的风险水平数值,伴随核电厂配置随时间的变化,
瞬时风险也是变化的。核电厂常用的瞬时风险指标是堆芯损坏频率( CDF)和早期大量放射
性释放频率(LERF ),单位是 1/堆年。
3.8 零维修风险
如果某瞬时风险对应的是核电厂所有设备都可用情况下的风险值,即没有设备因试验、
维修等原因导致不可用(零维修)的情况下的风险值,该瞬时风险即为零维修风险。
3.9 累积风险增量
某配置的瞬时风险相对零维修风险的增量对该配置持续时间的累积, 即为累积风险增量。
常用的累积风险指标是堆芯损坏概率增量 (ICDP ) 和早期大量放射性释放概率增量 (ILERP )。
4 维修规则体系的建立
维修是核电厂重要的安全相关活动, 对核电厂安全运行有着重要的意义。在核电厂运行
过程中,必须保证维修活动的有效性,使核电厂构筑物、系统和设备(在各种运行工况、设
计基准事故工况、以及选定的超设计基准事故工况下,能够有效的执行预定的安全功能,减
少挑战核电厂安全的瞬态次数 ,保证核电厂运行安全。 核电厂建立适用于自身的、有效的维
修管理和评价 体系(即维修规则) ,能够优化维修活动、提高设备可靠性、加强维修活动的
风险评价及管理水平。
维修规则的建立, 首先需求确定适当的 SSC管理范围, 随后确定这些SSC 的风险重要类,
并结合其运行或备用的状态,制定适当的性能指标并开展监测。 维修规则建立后, 定期对这
些SSC性能进行监测和评价, 并及时优化维修策略。同时,对开展维修活动所引入的风险进
行评价并 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5 维修规则 SSC范围筛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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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规则首先应包括所有 确定为安全 的SSC。由于部分非安全的 SSC的失效也可能导致
机组出现跳堆跳机等瞬态,危及 核电厂的安全运行 。因此,为了确保 体系的完整性, 维修规
则还应包含 部分非核安全的 SSC,可利用以下 4条准则筛选这类非安全 SSC。
1)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中给出的用于缓解设计基准事故 +选定的超设计基准事故(未能
紧急停堆的预期瞬态 和全厂断电 两类事故 等)或瞬态的非安全 SSC。
2)事故规程中使用到的能够缓解设计基准事故的非安全 SSC,执行事故规程时必须使
用到的非安全SSC 才纳入维修规则范围,且不考虑严重事故管理导则中的要求。
3)失效后会妨碍安全功能执行的非安全 SSC,只包含发生故障后直接影响安全功能的
非安全 SSC,以及起支持作用的能够影响安全功能的非安全SSC ,但不考虑非安全支持系统
的支持系统。
4)可能导致反应堆紧急停堆、汽轮机跳闸或触发安全系统动作的非安全 SSC,“安全系
统”特指专设安全设施,而“触发安全系统动作”即指触发专设安全设施动作。
6 风险重要类的确定
确定SSC 的风险重要 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依据系统设备风险重要 度高低并结合其运行
特点进行分组 ,以减少不必要的性能指标的数量。
利用概率安全分析(PSA )方法能够有效的确定 SSC的风险重要度, 主要包括结合风险
减少重要度( RRW) 、风险增加重要度(RAW )及堆芯损坏频率( CDF)贡献等方法进行分
析。
6.1风险减少值( RRW)
如果SSC 的RRW超出总体堆芯损坏频率的 0.5%(RRW> 1.005 ),则认为其是 风险重要的。
识别步骤如下 :
1)计算单个 SSC的RRW,并按降序排列。
2)排除与维修不相关的RRW (例如,操纵员失误、外部事件 /始发事件) 。
3)如果最终 RRW>1.005, 则确定为风险重要的 SSC。
6.2堆芯损坏频率( CDF)贡献度
按降序排列,如果累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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