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3.180 CCS:V00/09 团体标准 T/AOPA0008-2020 代替T/AOPA0002-2017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 审定规则 Provisionofcivilunmannedaircraftsystemspilot traininginstitutioncertification 2020-12-30发布 2020-12-31实施 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发布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目录 前言 引言 1.总则·······················································1 2.人员、无人机和设施要求·························10 3.训练课程和课目······································12 4.训练规则···············································13 5.信用评价···············································17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AircraftOwners andPilotsAssociationofChina,以下简称AOPA)发布。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中国地 理信息产业协会、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王英勋、兰玉彬、王守兴、段志勇、霍保京、 陈铭、张会军、孙毅、柯玉宝、王夏峥、郝琦、何宁、孟雅妮、 张力、陈海霞、孙芳芳、梁文广、郭知疑。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引言 近年来,民用无人机行业发展迅猛,应用领域不断拓展,但 由于无人机驾驶员理论知识欠缺、操纵技能不高、法规意识淡薄 等原因,造成了一系列无人机事故或黑飞事件。这与训练机构的 培训能力和管理水平直接相关。为规范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训练机 构的资质审定和管理工作,根据训练和管理要求,在民航局指导 下,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 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借鉴历史良好实践经验及做 法,对《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审定规则》(T/AOPA 0002-2017)进行了修订。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1-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审定规则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训练机构(以下简称:驾驶员训练机 构)的合格审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AC-91-FS-2015-31)》(以下简称: 《运行规定》)、《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AC-61-FS-2016-20R2)》 等法规及管理文件制定本规则。 1.2适用范围 (a)本规则规定了颁发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驾驶员训练 机构合格证和相关课程等级的条件和程序,以及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 合格证、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和相关课程等级的持有人应当遵守的 相应运行规则。 (b)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驾驶员训练机构依法设立并按照本 规则取得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的,可 以按照本规则进行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训练。 1.3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 (a)由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可的无人机驾驶员执照考试 管理服务提供方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对本标准进行解释与修 订。在委员会指导下,考试服务提供方成立无人机管理办公室(以下 简称:办公室)对驾驶员训练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颁发民用无人机驾 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合格证。 (b)考试服务方依据本规则,组织指导其办公室实施驾驶员训练 机构的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制定必要的审定工作程序,规定驾驶员 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及其相关申请书的统一 格式,办公室发放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 证并及时向委员会备案。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2-(c)办公室负责对受理/批准的驾驶员训练机构的训练工作实施 持续监督检查。 (d)不同考试服务提供方及下设的办公室在统一标准指导下开展 工作,经某考试服务提供方办公室受理(过)的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 证(临时合格证)申请人/持有人,不得向其他考试服务提供方办公 室提交本规则所涉及的所有申请。 1.4颁发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的条件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办公室可以为其颁发附带训练规范 的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 (a)了解训练机构申请与开展培训活动的相关法规与要求,按照 规定的格式和内容递交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申请书; (b)符合本规则1至3中适用于所申请的驾驶员训练机构课程等 级的要求,并遵守本规则5和6的规定; (c)符合《运行规定》有关运行的要求。 1.5颁发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的条件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办公室可以为其颁发附带训练规范 的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 (a)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递交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申请书; (b)在申请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之前,已经持有按照本规则颁 发的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至少12个日历月; (c)符合本规则1至3中适用于所申请的驾驶员训练机构课程等 级的要求,并遵守本规则5和6的规定; (d)在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日历月内,具有多旋翼类别等级课 程的训练机构应已经对其学员完成训练并经其推荐参加执照和等级 实践飞行考试的人员总人数不得少于70人并且其中至少50人考试合 格取得相应执照和等级;未具有多旋翼类别等级课程的训练机构应已 经对其学员完成训练并经其推荐参加执照和等级飞行实践考试的人 员总人数不得少于50人并且其中至少30人考试合格取得相应执照和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3-等级。 (e)符合《运行规定》有关运行的要求。 1.6驾驶员训练机构训练规范和课程等级 (a)对于符合本规则1.4要求的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申 请人或者符合本规则1.5要求的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申请人,办公 室可以认可满足下列条件的训练规范: (1)训练规范仅在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驾驶员训练机 构合格证有效期内有效; (2)训练规范应包括本规则1.9规定的相关内容; (3)训练规范应作为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 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按本规则实施训练的主要依据。当训练规范的内 容发生任何变化时,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 合格证持有人应提前30天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就修改内容提供1.7 及1.9要求的资料文件,得到认可后,方可按照新的训练规范实施相 应的训练。 (b)本条款中所列的课程等级,经符合本规则1.4要求的驾驶员 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申请人批准或者符合本规则1.5要求的驾驶员 训练机构合格证申请人批准,并列入训练规范。 (c)办公室可以按照合格审定的实际情况,认可申请人开设下列 一种或者数种课程,可就机构具体情况对其课程做出任何限制条件: 面向按照AC-61-FS-2016-20R2的执照和等级课程: (1)类别等级 (i)固定翼 (ii)直升机 (iii)多旋翼 (iv)垂直起降固定翼 (v)飞艇 (vi)自转旋翼机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4-(vii)倾转旋翼机 (viii)其他 (2)级别等级 (i)Ⅲ (ii)Ⅳ (iii)Ⅴ (iv)Ⅺ (v)Ⅻ (3)驾驶员等级 (i)视距内驾驶员等级课程 (ii)超视距驾驶员等级课程 (iii)教员等级课程 1.7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 (a)申请人初次申请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驾驶员训练机 构合格证,申请在训练规范中增加课程等级或者申请更新驾驶员训练 机构合格证,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向办公室提交申请书。 (b)申请人应当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训练大纲、训练手册或 者相应的文件: (1)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2)驾驶员训练机构的组织职能结构; (3)本规则2.2规定的人员的资格和职责; (4)拟申请的训练课程大纲,包括有关材料; (5)实施飞行训练的训练基地(机场或临时起降点)的批复或协 议; (6)训练课程使用无人机符合《运行规定》13.民用无人机运行 的仪表、设备和标识要求(包括适航性)的说明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7)驾驶员讲评区域、地面训练设施设备的说明; (8)训练程序和管理政策,包括安全程序与措施、质量保证系统;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5-(9)训练等相关记录(如申请植保等级课程,应包括植保等级课 程的训练记录); (10)包含训练规范的训练手册; (11)加入无人机云系统的说明。 (c)申请的受理 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检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 规定格式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 内容。申请人按照办公室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办公室应当受 理。办公室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书面通知申 请人;对不受理的,还应当一并说明理由。 (d)成立审查组审核文件并实施现场验证和检查 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审查组。审查组依 据本规则以及《运行规定》的适用要求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实 施现场验证和检查。申请人应当及时回答审查组提出的问题,并提供 必要的证明材料。 (e)发证 (1)审查组完成合格审定工作后,应当向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 办公室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 1.4要求的申请人发放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向符合本规则 1.5要求的申请人发放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批准其按照所规定的 课程等级实施训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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