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3.180
CCS:V00/09
团体标准
T/AOPA0008-2020
代替T/AOPA0002-2017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
审定规则
Provisionofcivilunmannedaircraftsystemspilot
traininginstitutioncertification
2020-12-30发布 2020-12-31实施
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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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引言
1.总则·······················································1
2.人员、无人机和设施要求·························10
3.训练课程和课目······································12
4.训练规则···············································13
5.信用评价···············································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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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AircraftOwners
andPilotsAssociationofChina,以下简称AOPA)发布。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中国地
理信息产业协会、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王英勋、兰玉彬、王守兴、段志勇、霍保京、
陈铭、张会军、孙毅、柯玉宝、王夏峥、郝琦、何宁、孟雅妮、
张力、陈海霞、孙芳芳、梁文广、郭知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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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年来,民用无人机行业发展迅猛,应用领域不断拓展,但
由于无人机驾驶员理论知识欠缺、操纵技能不高、法规意识淡薄
等原因,造成了一系列无人机事故或黑飞事件。这与训练机构的
培训能力和管理水平直接相关。为规范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训练机
构的资质审定和管理工作,根据训练和管理要求,在民航局指导
下,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
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借鉴历史良好实践经验及做
法,对《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审定规则》(T/AOPA
0002-2017)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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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审定规则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训练机构(以下简称:驾驶员训练机
构)的合格审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AC-91-FS-2015-31)》(以下简称:
《运行规定》)、《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AC-61-FS-2016-20R2)》
等法规及管理文件制定本规则。
1.2适用范围
(a)本规则规定了颁发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驾驶员训练
机构合格证和相关课程等级的条件和程序,以及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
合格证、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和相关课程等级的持有人应当遵守的
相应运行规则。
(b)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驾驶员训练机构依法设立并按照本
规则取得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的,可
以按照本规则进行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训练。
1.3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
(a)由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可的无人机驾驶员执照考试
管理服务提供方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对本标准进行解释与修
订。在委员会指导下,考试服务提供方成立无人机管理办公室(以下
简称:办公室)对驾驶员训练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颁发民用无人机驾
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合格证。
(b)考试服务方依据本规则,组织指导其办公室实施驾驶员训练
机构的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制定必要的审定工作程序,规定驾驶员
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及其相关申请书的统一
格式,办公室发放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
证并及时向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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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办公室负责对受理/批准的驾驶员训练机构的训练工作实施
持续监督检查。
(d)不同考试服务提供方及下设的办公室在统一标准指导下开展
工作,经某考试服务提供方办公室受理(过)的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
证(临时合格证)申请人/持有人,不得向其他考试服务提供方办公
室提交本规则所涉及的所有申请。
1.4颁发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的条件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办公室可以为其颁发附带训练规范
的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
(a)了解训练机构申请与开展培训活动的相关法规与要求,按照
规定的格式和内容递交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申请书;
(b)符合本规则1至3中适用于所申请的驾驶员训练机构课程等
级的要求,并遵守本规则5和6的规定;
(c)符合《运行规定》有关运行的要求。
1.5颁发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的条件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办公室可以为其颁发附带训练规范
的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
(a)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递交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申请书;
(b)在申请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之前,已经持有按照本规则颁
发的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至少12个日历月;
(c)符合本规则1至3中适用于所申请的驾驶员训练机构课程等
级的要求,并遵守本规则5和6的规定;
(d)在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日历月内,具有多旋翼类别等级课
程的训练机构应已经对其学员完成训练并经其推荐参加执照和等级
实践飞行考试的人员总人数不得少于70人并且其中至少50人考试合
格取得相应执照和等级;未具有多旋翼类别等级课程的训练机构应已
经对其学员完成训练并经其推荐参加执照和等级飞行实践考试的人
员总人数不得少于50人并且其中至少30人考试合格取得相应执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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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等级。
(e)符合《运行规定》有关运行的要求。
1.6驾驶员训练机构训练规范和课程等级
(a)对于符合本规则1.4要求的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申
请人或者符合本规则1.5要求的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申请人,办公
室可以认可满足下列条件的训练规范:
(1)训练规范仅在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驾驶员训练机
构合格证有效期内有效;
(2)训练规范应包括本规则1.9规定的相关内容;
(3)训练规范应作为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
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按本规则实施训练的主要依据。当训练规范的内
容发生任何变化时,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
合格证持有人应提前30天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就修改内容提供1.7
及1.9要求的资料文件,得到认可后,方可按照新的训练规范实施相
应的训练。
(b)本条款中所列的课程等级,经符合本规则1.4要求的驾驶员
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申请人批准或者符合本规则1.5要求的驾驶员
训练机构合格证申请人批准,并列入训练规范。
(c)办公室可以按照合格审定的实际情况,认可申请人开设下列
一种或者数种课程,可就机构具体情况对其课程做出任何限制条件:
面向按照AC-61-FS-2016-20R2的执照和等级课程:
(1)类别等级
(i)固定翼
(ii)直升机
(iii)多旋翼
(iv)垂直起降固定翼
(v)飞艇
(vi)自转旋翼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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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vii)倾转旋翼机
(viii)其他
(2)级别等级
(i)Ⅲ
(ii)Ⅳ
(iii)Ⅴ
(iv)Ⅺ
(v)Ⅻ
(3)驾驶员等级
(i)视距内驾驶员等级课程
(ii)超视距驾驶员等级课程
(iii)教员等级课程
1.7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
(a)申请人初次申请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驾驶员训练机
构合格证,申请在训练规范中增加课程等级或者申请更新驾驶员训练
机构合格证,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向办公室提交申请书。
(b)申请人应当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训练大纲、训练手册或
者相应的文件:
(1)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2)驾驶员训练机构的组织职能结构;
(3)本规则2.2规定的人员的资格和职责;
(4)拟申请的训练课程大纲,包括有关材料;
(5)实施飞行训练的训练基地(机场或临时起降点)的批复或协
议;
(6)训练课程使用无人机符合《运行规定》13.民用无人机运行
的仪表、设备和标识要求(包括适航性)的说明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7)驾驶员讲评区域、地面训练设施设备的说明;
(8)训练程序和管理政策,包括安全程序与措施、质量保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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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训练等相关记录(如申请植保等级课程,应包括植保等级课
程的训练记录);
(10)包含训练规范的训练手册;
(11)加入无人机云系统的说明。
(c)申请的受理
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检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
规定格式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
内容。申请人按照办公室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办公室应当受
理。办公室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书面通知申
请人;对不受理的,还应当一并说明理由。
(d)成立审查组审核文件并实施现场验证和检查
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审查组。审查组依
据本规则以及《运行规定》的适用要求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实
施现场验证和检查。申请人应当及时回答审查组提出的问题,并提供
必要的证明材料。
(e)发证
(1)审查组完成合格审定工作后,应当向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
办公室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
1.4要求的申请人发放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向符合本规则
1.5要求的申请人发放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批准其按照所规定的
课程等级实施训练活动
T-AOPA 0008—2020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审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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