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标准 ICS 11.220
B 41
T/CVMA 50-2020
种羊场布鲁氏菌病 净化要求
Requirement on brucellosis eradication of breeding sheep farm
2020-12-22发布 2020-12-22实施
中 国 兽 医 协 会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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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
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中国兽医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 位: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国农业科学院 兰州兽医研究所、
湖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陕西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张淼洁、翟新验、付雯、刘湘涛、宋念华、赵宏涛、张倩、刘林青、
裴洁、赵光明、杨文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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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种羊场布鲁氏菌病 净化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规模化种羊场布鲁氏菌病净化 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需要达到的净化指标及抽样方案 。
本文件适用于实施羊布鲁氏菌病 净化的种羊场净化效果的评价及监督管理。 其它类型羊场可参照执
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 条款。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8646 动物布鲁氏菌病诊断技术
NY/T 1168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文件。
3.1
种羊场 breeding sheep farm
从事羊的品种培育、选育、资源保护和生产经营种 羊及其遗传材料,并取得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 门
颁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养 羊场。
3.2
动物疫病净化 animal disease erad ication
动物疫病净化是指有计划地在特定区域或场所对特定动物 疫病,通过监测、 检验检疫、隔离、 扑杀、
销毁等一系列技术和管理措施, 最终达到在该范围内动物个体不发病和无感染状态的根除消灭疫病病原
的过程,目的是清除可传染的病原因子,从而达到并维持动物个体和群体健康。
3.3
无害化处理 decontaminated dispos al
用物理、化学或 生物学方法处理粪便等污物、病死和病害动物及其产品,以消灭所携 带病原体,从
而消除危害的过程。
3.4
消毒 disinf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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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用物理、化学 或生物学方法消 除或杀灭场所、饲料、饮水及畜禽体表和各种物品中的病原微生物及
其它有害微生物的处理过程。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 文件。
RBT Rose -Bengal test 虎红平板凝集试验
SAT serum agglutination test 试管凝集试验
cELISA competitive enzyme linked immunosorbent assay 竞争酶联免疫吸附试验
5 基本条件
5.1 人员管理
5.1.1 应建立净化工作团队 ,并有名单和明确的责任分工 等证明材料 ,有员工管理制度 。
5.1.2 全面负责疫病防治工作的技术负责人应 从事养羊业三年以上 。
5.1.3 应有员工 疫病防治 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有员工培训考核记录。
5.1.4 养殖场从业人员应有 (有关布鲁氏菌病 )健康证明。
5.1.5 本场专职兽医技术人员 至少 1名获得《执业兽医 师资格证书》 ,并有专职证明 材料(如社保或工资
发放证明等) 。
5.2 结构布局
5.2.1 场区位置独立,与主要交通干道、居民生活区、 生活饮用水源地、 屠宰场、交易市场 隔离距离 要
求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场区周围应有围墙、防风林、灌木、防疫沟或其它物理 屏障等隔离设
施或措施。
5.2.2 养殖场明显位置 应有防疫警示标语、警示标牌等防疫标志。
5.2.3 办公区、 生活区、 生产区、粪污处理区和无害化处理区应严格分开,界限分明;生产区距离 其它
功能区 50 m以上或通过物理屏障有效隔离 ;场内净道与污道应分开 ,如存在部分交叉,应有规定使用时
间和消毒措施 。
5.2.4 生产区内种羊、母羊、羔羊、育成(育肥)羊 应分开饲养或有相应羊舍; 应有专用分娩舍或栋舍
内有专用分娩栏。
5.3 栏舍设置
5.3.1 应有封闭式、半开放式或开放式羊舍;羊舍内有专用饲槽, 牧区羊场应设有围栏,并有防鼠害及
其它野生动物装置;羊舍内宜有通风、换气和温控等设施 设备。
5.3.2 应有独立的后备羊专用舍或隔离栏舍, 有与生产区间隔 300 m以上或通过物理屏障有效隔离 的病羊
专用隔离治疗舍 ,有预售种羊观察舍或 称重装置、装(卸)平台等设施。
5.4 卫生环保
5.4.1 场区应无垃圾及杂物堆放;应有固定的 羊粪贮存、堆放设施设备和场所,存放地点有防雨、防渗
漏、防溢流措施。
5.4.2 场区禁养其它动物,并应有防止周围其它 动物进入场区的设施措施;生产区应具备防鼠、防虫媒、
防犬猫、防鸟进入的设施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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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5.5 无害化处理
5.5.1 场区内应有与生产 规模相匹配的粪污处理设施设备, 宜采用堆肥发酵方式对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
处理结果应符合 NY/T 1168要求。
5.5.2 应有病死 羊无害化处理制度, 无害化处理 措施见《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有病死
羊隔离、淘汰、诊疗、无害化处理等相关记录。
5.5.3 应按《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等规定 处置监测 到的阳性动物并 进行记录;应对流产物实施无
害化处理并 记录。
5.6 消毒管理
5.6.1 场区入口应设置车辆消毒池、覆盖全车的消毒设施以及人员消毒设施;有车辆及人员出入场区消
毒及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并对车辆及人员出入和消毒情况进行记录。
5.6.2 生产区入口应设置人员消毒、淋浴 、更衣设施;有本场职工、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消毒及管理制
度,有出入登记制度,对人员出入和消毒情况进行记录。
5.6.3 每栋羊舍(棚圈) 应设置消毒 器材或设施,人员进入 羊舍前应执行良好。
5.6.4 栋舍、生产区内部有定期消毒措施 ,有消毒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对栋舍、 生产区内部消毒情况
进行记录 ;有羊只分娩后消毒措施。
5.6.5 应有消毒剂配液和管理制度,有消毒液配制及更换记录。
5.6.6应开展消毒效果评估 ,并有评估记录。
5.7 生产管理
5.7.1 应制定投入品(含饲料、兽药、生物制品) 使用管理制度,应有 投入品使用记录; 有饲料库 ;兽
药、疫苗应分类分开储藏,标识清晰。
5.7.2 应有生长记录、发病治疗淘汰记录、日饲料消耗记录和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 。
5.7.3 应有健康巡查制度及记录。
5.8 防疫管理
5.8.1 应建立适合本场的 卫生防疫制度和 突发传染病应急预案。
5.8.2 应有配套的兽医室, 兽医室具备正常开展临床诊疗和采样设施 ;有兽医诊疗与用药记录 ;有预防、
治疗羊常见病的规程或方案 。
5.8.3 病死动物剖检场所 应符合生物安全要求,有完整的病死动物剖检记录及剖检场所消毒记录。
5.8.4 应对流产羊进行隔离并开展布鲁氏菌病检测, 有动物发病记录、阶段性疫病流行记录或定期 羊群
健康状态分析总结。
5.8.5 应有免疫制度、计划、程序和记录。
5.9 引种管理
5.9.1 应有引种管理制度和引种记录。
5.9.2 国内引种应来源于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 羊场;外购 精液应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国外引进种 羊或精液应有国务院 农业农村或 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审批意见及 海关相关部门 出具
的检测报告。
5.9.3 引种种羊、精液或胚胎 应具有种畜禽合格证、动物检疫 合格证明、种羊系谱证。
5.9.4 留用种羊 /精液应有羊口蹄疫、 小反刍兽疫、 布鲁氏菌病 病原或感染 抗体检测报告且结果为阴性。
5.9.5 本场销售种 羊、胚胎 或精液应有 羊口蹄疫、 小反刍兽疫、 布鲁氏菌病 抽检记录,并附具《动物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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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疫合格证明》 。
5.10 监测净化
5.10.1 应有布鲁氏菌病 年度(或更短周期)监测净化方案和监测 报告。
5.10.2 应根据监测净化方案开展疫病净化, 检测、 淘汰记录能追溯到种 羊及后备羊群的唯一性标识 (如
耳标号) 。
5.10.3 应有定期净化 效果评估和分析报告(生产性能、发病率、阳性率等) 。
6 净化指标
6.1抽样方案
对种羊群 随机抽样,抽样数量按照公式( 1)计算,其中, CL=95 %,最小预期流行率 =3 %。
n = [1
] ×(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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