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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 S 01.040.03 A16 齐 DB 2 3 0 2 齐 哈 尔 市 地 方 标 准 DB 2302/ T029— 2022 开办企业服务工作规范 2022 - 9- 30 发布 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 10- 30 实施 发 布 DB23/T 029— 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胡广维、金广昌、王凤芹、蒲松波、辛天宇、顾其文。 本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与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2457969。 I DB23/T 029— 2022 开办企业服务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开办企业服务工作规范的内含、基本要求、工作流程、时限、便利化、监督与评价等 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齐齐哈尔市及所属各县(市)区政务服务机构开展开办企业过程中的企业设立登记、印章 刻制、发票和税控设备申领、社保参保登记与就业登记、医保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银行预开户 等相关业务办理与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DB23/T 2550—2020 政务服务大厅建设和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开办企业 企业从设立登记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的过程。 3.2 开办企业“一网通”系统 具有企业开办全程网上服务功能的信息系统,提供企业设立登记以及涉及企业开办的印章刻制、发 票和税控设备申领、社保参保登记、医保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银行预开户等多事项联 办功能。申请人在线上提交经有效实名认证和电子签名后的全部申请材料,无需到窗口、无需提交纸质 材料即可完成企业开办所有业务的办理。 3.3 申请人 依法向县级以上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出企业开办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可委托代 理人办理企业开办申请相关手续。 3.4 1 DB23/T 029— 2022 电子营业执照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核发的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法 律电子证件。 3.5 电子签名 有权签字人对企业开办过程中提交的文书材料依托信息技术手段、在线上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3.6 电子印章 以密码技术为核心,将数字证书、签名密钥与公章图像有效绑定,用于实现各类电子文档完整性、 真实性和不可抵赖性的图形化电子签名。 3.7 电子发票 企业在销售货物、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中,使用税务机关确定的标准开票软件开具和存储的数据电 文形式的收款凭证。 3.8 实名认证 企业开办过程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实名登记制度政策的要求,依托黑龙江省政务服务网统一身 份认证平台及身份验证APP,对相关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真实性进行的验证。企业法人的身份验证 可使用电子营业执照。 3.9 服务指南 为服务对象申办相关政务服务事项提供指引,明确事项办理要求的规范性文件。 3.10 服务“大礼包” 为新开办企业专门设计的包装盒(袋),收纳所有办件和政务服务中心与各相关部门为新开办企业 准备的材料。 4 4.1 基本要求 一网通办 4.1.1 按照“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的要求建设开办企业 “一网通”系 统,整合企业设立登记、印章刻制、发票和税控设备申领、社保参保登记、医保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 2 DB23/T 029— 2022 单位缴存登记、银行预开户等各类开办事项的服务资源,实现只需使用开办企业“一网通”系统一个平 台、进行一次登陆操作,即可办理上述所有企业开办事项,无需在不同系统或平台之间进行切换(实施 实名验证和电子签名等功能需要调用的系统除外)。办理流程按附录 A。 4.1.2 开办企业“一网通”系统应提供企业开办全流程办理或分段办理两种模式,企业在设立登记后 仍可随时通过开办企业“一网通”系统办理印章刻制、发票和税控设备申领、社保参保登记、医保参保 登记、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银行预开户等企业开办事项。 4.2 一次认证 依托黑龙江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及身份验证APP,推进身份认证信息共享 互认,实行企业开办“一次认证、全网通行”,申请人在登录时进行一次身份认证后,所有事项办理不 再重复进行身份验证。 4.3 一表申请 应将开办企业事项所需材料归并整合为一套,实行“一套材料、一次采集、网上传递、多方复用” 机制,在填报企业设立信息的同时,即可填报印章刻制、发票申领、社会保险登记、医疗保险登记、住 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银行预开户等信息。 4.4 一窗办理 4.4.1 应在各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置开办企业专窗(区),对于因申请人需要、实名验证技术或申请 材料性质等原因,无法进行“全程网上办”的特殊情形,作为补充手段,开办企业专窗也可以接受申请 人提交的相关纸质材料,申请人在线下只需通过一个窗口即可一次办理企业开办所有事项。 4.4.2 在各政务服务中心开办企业专窗,应为申请人提供开办企业所有办件的全套实体材料(营业执 照、印章、发票、税控设备等)一次性领取服务。 4.4.3 4.5 若申请人选择寄递领取,各政务服务中心应汇总开办企业所有办件全套实体材料并免费寄递。 半日办结 对申请人申请企业开办的全部事项,各部门(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涉及的业务办理完结,开办企 业整体办理时间控制在4个小时之内,并将办理状态信息反馈至开办企业“一网通”系统。 5 5.1 开办企业服务事项 企业设立登记 5.1.1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确认其市场主体 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签发营业执照,在国家电子营业执照管理系统中生成电子营业执照。相关设立登记 确认信息和开办企业“一网通”系统申请信息同时共享给公安、税务、社保、医保、公积金中心、银行 机构等部门。 5.1.2 按照“多证合一”改革要求,完成企业登记后,登记信息同步推送至税务部门与社保部门,同 步完成企业的税务登记与社保登记。 5.1.3 申请人选择需要领取纸质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设立登记后将纸质执照提供给企业 开办专窗。 3 DB23/T 029— 2022 5.2 印章刻制 5.2.1 印章刻制单位根据开办企业“一网通”系统推送的刻章信息,完成新设立企业所需的法定名称章、财 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刻制,并及时将所刻印章信息通过黑龙江省印章信息管理系统 向公安机关备案。 5.2.2 实体印章刻制完成后,在齐齐哈尔市电子印章管理系统中生成电子印章,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5.2.3 新设立企业的首套印章享受免费刻制服务,印章刻制单位在刻制完成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印章提供给 企业开办专窗。 5.3 税务登记和申领发票及税控设备 5.3.1 税务部门通过开办企业“一网通”系统接收新设立企业的登记信息与发票及税控设备申领信息, 即时办结税务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业务,并及 时完成新设立企业发票申领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Ukey)初始发行业务的办理。 5.3.2 对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和税控设备的,税务部门在审批通过后将发票和税务 Ukey 提供 给企业开办专窗;对于仍需领用金税盘、税控盘的,税控设备发行单位在接到开办企业“一网通”系统共享的 发票和税控设备申领信息后,将相关税控设备送至企业开办专窗。 5.4 社保参保登记 社保部门通过开办企业“一网通”系统接收新设立企业的登记信息与社保登记信息,完成新设立企 业单位参加社保登记,无需向企业提供回执。 5.5 医保参保登记 医保部门通过开办企业“一网通”系统接收新设立企业的登记信息与医保登记信息,完成新设立企 业单位参加医疗(生育)保险登记,无需向企业提供回执。 5.6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公积金中心通过开办企业“一网通”系统接收新设立企业的登记信息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信 息,完成新设立企业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账户登记,无需向企业提供回执。 5.7 银行预开户 开户银行通过开办企业“一网通”系统获取新设立企业的登记信息和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信息,为新 设立企业预定银行开户账号,并完成预约开户或简易开户。 5.8 拓展事项 有条件的政务服务中心,可以扩展服务内含和延长企业开办业务链条,拓展以下服务事项。 5.8.1 企业职工参加社保及就业登记 社保部门通过开办企业“一网通”系统接收新设立企业的登记信息与企业职工参保信息,完成新设 立企业单位参加社保登记后,一并完成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保登记。劳动 就业部门通过获取社保部门共享的新参保企业职工信息,完成相关人员的就业登记。 5.8.2 企业职工参加医保登记 4 DB23/T 029— 2022 医保部门通过开办企业“一网通”系统接收新设立企业的登记信息与企业职工参保信息,完成新设 立企业单位参加医疗(生育)保险登记后,一并完成企业职工参加医疗(生育)保险的参保登记。 5.8.3 证照一体化办理 按照《齐齐哈尔市“证照一体化办理”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对部分涉企经营许可与企业登记实 行证照一体化办理。将实行一体化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纳入开办企业事项,对新设立企业,将设立登记 与涉及的相关经营许可一并办理完成。 5.8.4 牌匾审批 将新设立企业的登记信息共享给城管部门,完成企业设置户外牌匾的备案或审批。 5.8.5 环境影响登记备案表 对需要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的企业,将新设立企业的登记信息共享给生态环境部门,一并完成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的办理。 5.8.6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对涉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企业,将新设立企业的登记信息共享给消防 部门,一并完成消防安全事项的办理。 6 申请材料 6.1 企业设立登记材料 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材料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 6.2 开办企业其他事项材料 开办企业其他事项申请材料包括:根据相关部门在政务服务网上公示的相关事项申请材料的要求, 共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中相关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电子版)或电子营业执照、所选其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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