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80.99 A16 楚 DB5323 雄 州 地 方 标 准 DB 5323/T 85—2016 代替 DG 5323/T 85—2016 救助管理站受助人员站内服务规范 2016 - 06 - 21 发布 楚雄彝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 -06 - 30 实施 发 布 DB 5323/T 85—2016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救助管理站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救助管理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育光、杨平、张晓梅、丁善武、叶荣梅、罗会秀、李艳、杨小莉、何少文。 I DB 5323/T 85—2016 救助管理站受助人员站内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救助管理站成年受助人员工作人员要求、站内安全教育、站内生活服务、特殊服务等 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救助管理站对受助人员提供的站内服务。 2 工作人员要求 2.1 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办事,严格执行站内各项规 章制度。 2.2 工作人员应服务热情周到、办事认真负责、说话文明用语、行为端庄大方。 2.3 工作人员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 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 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 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 3 站内安全教育 3.1 需求评估 应适时对受助人员开展学习学习教育需求评估,了解受助人员学习教育需求,包括: a) 了解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健康状况、流浪原因等; b) 了解受教育情况; c) 了解希望继续接受教育的意愿; d) 了解其在道德、法律、卫生、生活技能以及其它常识方面的认知情况。 3.2 开展学习教育 3.2.1 教育用品准备 3.2.1.1 按照教学计划要求,提前做好相关教育用品的准备工作。教育用品的准备应注意教育活动形 式、教育活动记录、教学资料收集等方面的需求。 3.2.1.2 教学用品需符合安全标准,不得有危险物品。使用前提供正确的适用方法。教学物品在教育 活动结束时及时回收。 3.2.2 学习教育内容 学习教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381 号); 1 DB 5323/T 85—2016 b) c) d) e) f) g) h) 3.2.3 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 24 号令); 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 站内生活起居、注意事项及站内管理要求等救助站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受助人员须知》; 《受助人员守则》; 《受助人员作息制度》; 《受助人员卫生制度》; 《受助人员就餐规定》。 行为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公民道德实施纲要》。 《法律常识和自我保护知识》; 心理健康教育; 卫生健康常识教育; 安全教育; 生活常识教育; 其他,包括时事新闻,阅读有关报刊杂志等。 教育方式 3.2.3.1 按照学习教育计划的要求合理开展集中学习教育。 3.2.3.2 采取集中组织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学习与讨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习,配合影音资料和图片 进行宣传教育,形式多样、方法灵活、注重实效。 3.2.3.3 提倡采用参与式的学习教育形式,让更多的受助人员参与到学习教育中。 3.3 教育要求 3.3.1 工作人员对留站的受助人员进行日常的教育,并做好学习教育记录和各类资料的收集。 3.3.2 工作人员可根据受助人员的具体情况,有计划、有针对性地作出安排,使受助人员通过学习教 育,学到知识,提高认识,增强法制观念和公民道德意识。 4 站内生活服务 4.1 基本要求 4.1.1 救助管理站应当按照受助人员性别、年龄、身心状况安排分区居住、单人单床,并为受助人员 发放必要的生活用品。女性受助人员应当安排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4.1.2 成年女性携带 6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为其共同在成人区生活提供便利。 4.1.3 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食,实行分餐制,餐具、炊具及时清洗、消毒。基本生活供应标准不低 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照顾未成年人、老年人、少数民族受助人员和患病人员的特殊饮食 需要。 4.1.4 救助管理站应当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人员用餐、住宿、穿衣、入厕、洗浴等提供相应的生活 照顾和便利条件。 4.1.5 救助管理站应当对受助人员居室及活动区域经常清理、消毒,对受助人员床上用品每周至少清 洗、消毒一次。受助人员离站后,应当对其床上用品及时更换、清洗、消毒。 4.1.6 为受助人员提供洗澡、理发服务。 2 DB 5323/T 85—2016 4.1.7 4.1.8 4.2 为受助人员联系亲属或者有关单位提供通讯服务。 妥善保管受助人员存放的物品。 流浪未成年人生活服务 4.2.1 救助管理站应当为受助未成年人提供关爱型服务和保护性措施,及时与受助未成年人沟通,了 解其思想状况和遇困原因,经常组织受助未成年人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公益活动和社会实 践活动,帮助受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 4.2.2 救助管理站应当对受助未成年人开展心理咨询和需求评估。受助未成年人存在心理和行为偏差 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对于重复流浪或经评估发现不宜返回家庭 的受助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机构可以延长救助期限。 4.2.3 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受助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确无监护能力的, 由救助管理机构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不改的,由 救助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4.2.4 要对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沟通服务: 4.2.5 沟通目的:借助语言和非语言与受助未成年人交换观念、感受、态度、资料、情感等内容,为 受助人员提供全面的、多元化的救助服务。了解受助未成年人相关信息。 4.2.6 沟通对象:受助未成年人及其亲属;受助未成年人流出地的学校、政府等相关机构工作人员。 4.2.7 沟通内容:受助人员的情绪状况、心理状态、家庭背景、周围相关人员的信息。 4.2.8 救助管理站应当区分受助未成年人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精神状况和智力发展水平、滞留时 间等不同情况,协助提供义务教育、替代教育等服务。 4.2.9 救助管理站应当主动联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协助年满 14 周岁、不宜接受义务教 育且有职业技能培训意愿的受助未成年人接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4.2.10 受助未成年人在机构内接受教育培训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适宜的教学计划,并对日常教 学培训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4.2.11 受助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救助管理站可以依法送其到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4.2.12 受助未成年人暂时无法查明家庭情况或暂时无法离站的,救助管理站可以为其办理家庭寄养、 类家庭养育、机构托养等服务。安排具有意思表达能力的受助未成年人寄养托养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 意。办理寄养托养手续,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3 残疾人康复服务 4.3.1 受助残疾人进站后,应准备相应辅助器材,护送其进入站内救助管理场所。 4.3.2 有条件的救助管理站宜定期对受助残疾人开展康复训练活动,有针对性的派康复师来站对残疾 人进行评估和指导。 4.4 寻亲服务 4.4.1 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包括: a) 受助的老年痴呆人员、精神病人员、流浪儿童中的特殊人员; b) 来站找寻走失人员的群众(包括帮助寻找可能来站受助的老年痴呆人员、可能来站受助的精神 病人员和可能来站受助的流浪儿童)。 4.4.2 服务要求 3 DB 5323/T 85—2016 4.4.2.1 对来寻人的家属,工作人员应及时登记,如家属带来《寻人启事》,应张贴在接待大厅公告 板上并通报相关救助管理站。 4.4.2.2 对无法提供个人信息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站应当通过受助人员指纹、体貌特征等线索,及 时查询比对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救助信息和寻亲信息。 4.4.2.3 受助人员在站期间被发现有疑似走失、被遗弃、被拐卖情形的,救助管理站应当及时向公安 机关报案,将受助人员体貌特征、发现经过等情况告知公安机关。 4.4.2.4 对经快速查询未能确认身份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站应当在其入站后 24 h 内通过广播、电视、 报纸、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救助寻亲网站等适当形式发布寻亲公告,公布受助人员照片等基本 信息,并在其入站后 7 个工作日报请公安机关采集 DNA 数据。 4.4.2.5 对经快速查询和寻亲服务后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救助管理站构应当经常与其解 除,交流,采集其叙述内容,分析地名、人名、口音等关键信息并及时甄别核实。 4.4.2.6 救助管理站应及时进行对寻亲信息登记工作。 5 特殊服务 5.1 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人员提供相应的饮食、住宿、洗浴、穿衣、入厕等生活照顾和行动便利 条件。 5.2 对于机构内突发急重病症、出现精神和行为异常的受助人员,及时联系医疗机构处置,根据医疗 机构建议采取相应措施;送入医疗机构救治的,应当认真记录有关情况,办理交接手续。 5.3 对于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应当立即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处置,根据卫生防疫部门建议采取隔 离或者其他相应措施,详细记录有关情况。采取必要的消毒隔离措施。 5.4 对于带有不满 6 周岁幼儿一同接受救助的人员,为其照顾幼儿提供便利。 5.5 对于被隔离的受助人员,应当保障其基本生活正常,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其自我伤害。 5.6 根据受助人员情况,提供康复、心理辅导、卫生保健知识、就业信息等方面服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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