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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99 A16 楚 DB5323 雄 州 地 方 标 准 DG 5323/T 89—2016 代替 DG5323/T 89—2016 救助管理站受助对象回访服务制度 2016 - 06 - 21 发布 楚雄彝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 -06- 30 实施 发 布 DB 5323/T 89—2016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救助管理站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救助管理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育光、杨平、张晓梅、罗会秀、李艳。 I DB 5323/T 89—2016 救助管理站受助对象回访服务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救助管理站受助回访对象与时间、回访方式、回访人员要求、回访基本要求、回访内 容与要求、回访记录与处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救助管理站受助对象回访服务。 2 回访对象与时间 救助过的困境未成年人,回访至满18岁,每年回访1~2次。 3 回访方式 3.1 电话回访:对跨省或不宜实地回访的回访对象进行电话回访。 3.2 实地回访:对距离较近的回访对象宜进行实地回访,因情况非常特殊需的可不受地域限制进行实 地回访。 4 4.1 4.2 5 回访人员要求 电话回访应由有经验的工作人员进行回访。 实地回访时工作人员应不少于 2 人。 回访基本要求 5.1 回访前要制订计划,详细掌握回访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 5.2 在回访过程中,参加回访人员要坚持事实就是原则,促进双方的理解和沟通,全面准确地了解回 访对象家庭、生活学习情况。 5.3 回访结束后,要对回访活动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建立专档。 6 6.1 6.2 6.3 6.4 6.5 回访内容与要求 了解回访对象回归后的生活学习情况。 了解回访对象心理状况和心理需求,针对需求给予沟通疏导。 了解回访对象回归后是否再次离家。 回访其它需要的情况,如回访对象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情况等。 其他有关未成年人的情况。 1 DB 5323/T 89—2016 7 回访记录与处理 7.1 7.2 7.3 回访的情况、资料等,应及时记录和收集归档。 每年对回访情况和成效进行分析总结,提高救助管理工作质量。 对于回访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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