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Y4297.200.50 团体标准 T/STBZ20—2023 儿童彩妆玩具标签标识编制指南 Guidelinesforlabelingandmarkingofchildren'scosmetics 2023-10-12发布 2023-10-30实施 汕头市标准化协会 汕头市澄海区玩具协会  发布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STBZ20-2023 I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汕头市标准化协会、汕头市澄海区玩具协会共同提出。 本文件由汕头市标准化协会归口。 文件起草单位:汕头市标准化协会、汕头市澄海区金泳乐化妆品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捷雅妮化 妆品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华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缘如遇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哚咧咪化妆 品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世茂福晟玩具厂、汕头市萌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天娜化妆品 厂、汕头市澄海区婕拉玩具有限公司、蓓贝可(汕头市)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汕头市诚达佳玩具有限 公司、汕头市金蓓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意妮日用品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美妮雅玩具 厂、汕头市创彩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迪莱日化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乐驰日化有限公司、汕头 市振高化妆品有限公司、汕头市达斯尼玩具实业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腾菲玩具厂、广东产品质量监 督检验研究院、广州海关技术中心、广东省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编码所、汕头市澄海区玩具协会、 汕头市条码技术应用协会、广东万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汤垂鹏、王小铄、詹和和、陈晓婷、许梓瀚、杜楚得、陈焕荣、黄照亮、张振 强、陈曙青、王秋媛、张国鑫、郑美娜、田多云、陈炳桐、黄伟彬、林培鸿、许树聪、陈沛彬、陈仕瀚、 杨泽、王逸锋、余淳毅、王锐群、陈淑仪、陈思铎、林创群、赵传东、陈超、许建新、陈颜楷、蚁叶飞、 林钰琪、王孟钧、霍炜强、蔡煜东、洪东旭、蔡壮升。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STBZ20-2023 1儿童彩妆玩具标签标识编制指南 1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儿童彩妆玩具标签标识编制的指导,包括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儿童彩妆部分标识 的要素及要求、玩具部分标识的要素及要求、商品条码要求、标签标识示例及源数据采集、防伪标签、 易码追溯。 本文件适用于儿童彩妆玩具标签标识的编制,不适用于玩具化妆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5296.3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GB/T5296.5消费品使用说明第5部分:玩具 GB6675.1玩具安全第1部分:基本规范 GB6675.2玩具安全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 GB6675.3玩具安全第3部分:易燃性能 GB12904商品条码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 GB/T14257商品条码条码符号放置指南 GB19865电玩具的安全 GB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 GB/T27578化妆品名词术语 GB/T28022玩具适用年龄判定指南 3术语和定义 GB5296.3、GB6675.1、GB19865、GB/T27578、《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 用于本文件。 3.1 儿童彩妆children'scosmetics 3~12岁(不含3岁)儿童使用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施用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 指/趾甲、口唇等),达到美化、修饰、改变外观、保持良好状态目的化妆品。包括:腮红、颊彩、眼 影、眼彩、唇彩、口红、指甲油、甲彩等产品。 [来源:GB/T27578-2011,定义2.5,有修改] 3.2 玩具toy 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时使用的所有产品和材料。 [来源:GB6675.1-2014,定义3.1] 3.3 儿童彩妆玩具children'scosmetictoys 在独立销售单元中既有儿童彩妆又有玩具的产品。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STBZ20-2023 23.4 玩具化妆品toycosmetics 儿童扮演角色时涂饰用或给玩具(如玩偶等)涂饰用的产品。 [来源:GB6675.1-2014,定义3.28] 3.5 标签 产品销售包装上用以辨识说明产品基本信息、属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等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 标识,以及附有标识信息的包装容器、包装盒和说明书。 4基本原则 4.1标签标识应清晰易读并持久耐用。 4.2儿童彩妆部分的标识应符合GB5296.3及《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 4.3玩具部分的标识应符合GB6675.1、GB6675.2、GB6675.3、GB19865。 4.4不包含玩具的儿童彩妆产品可以参照4.1及5的要求执行,销售包装应符合GB23350。且应在标 签上声明产品中非化妆品部分不具备玩耍用途,不属于玩具。 4.5宜在标签标识上以清晰的文字或图案等形式标示清楚“玩具部分”、“化妆品部分”,用于区分 不同部分的标签内容。 4.6化妆品部分的标签不应以“一号多名称”形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 号。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名称以外的其他名称或者易使消费者视为产品名 称的文字,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名称产生误解。 4.7化妆品部分的标签不应以“一号多商标”形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 号的情形。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商标以外的其他责任主体商标或者易 使消费者视为商标的标识,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产生误解。 4.8化妆品部分的标签不应以“一号多主体”形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 号的情形。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等相关词语,导致消费者对该 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产生误解。 5儿童彩妆部分标识的要素及要求 5.1化妆品名称 5.1.1化妆品的名称应反映化妆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 5.1.2化妆品产品中文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 品名称可以省略通用名或者属性名。 5.1.2.1商标名的使用除符合国家商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化妆品管理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不得以商标名的形式宣称医疗效果或者产品不具备的功效。以暗示含有某类原料的用语作 为商标名,产品配方中含有该类原料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对其使用目的进行说明;产品配方不含 有该类原料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明确标注产品不含该类原料,相关用语仅作商标名使用。 5.1.2.2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原料或者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使用 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该原料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作 用应当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使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描述产品的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配方 中可以不含此原料,命名时可以在通用名中采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加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形 式,也可以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 5.1.2.3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者形态。 5.1.2.4不同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应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 包括颜色或者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者特定人群等内容;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STBZ20-2023 35.1.2.5商标名、通用名或者属性名单独使用时符合本条上述要求,组合使用时可能使消费者对产品 功效产生歧义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予以解释说明。 5.1.3化妆品的中文名称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显著位置标注,且至少有一处以引导语引出。具有包 装盒的产品,还应当同时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 5.1.4化妆品中文名称不得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进行命名,注册商标、表示防晒指数、 色号、系列号,或者其他必须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除外。产品中文名称中的注册商标 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对其含义予以解释说明。 5.2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和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5.2.1化妆品备案人对化妆品标签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 5.2.2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和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备案信息载明的企 业名称和地址,分别以相应的引导语引出。 5.2.3化妆品备案人与生产企业相同时,可使用“备案人/生产企业”作为引导语,进行简化标注。 5.2.4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委托方对所委托生产的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委托方应当是合法的化妆品 经营企业或者持有合法有效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委托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委托方还 应当是该化妆品的备案人。受委托方应当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在其生产许可范围内接受委托,对受 委托生产的化妆品质量安全依法承担责任。 5.2.5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当标注完成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的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备案 人同时委托多个生产企业完成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的,可以同时标注各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 址,并通过代码或者其他方式指明产品的具体生产企业。 5.2.6进口化妆品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指中国香港、澳门、台湾)的名称和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 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可以不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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